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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2021年研究生考试考生应知应会事项

来源:运城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日]  【

  运城市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应知应会事项

  为了便于广大考生考前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自觉遵规守纪、诚信应考,避免由于对考试规定不了解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应知应会内容。

  纪律篇

  以下内容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4.考生及其他人员不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组织团伙作弊;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7.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9.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

  抄袭他人答案;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0.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准备篇

  11.准备考试证件

  《二代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12. 规划时间路线

  牢记考试时间,规划赴考路线。考前一天下午熟悉考点环境、考场位置,按时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入考点考场。

  13.携带考试用品

  考试时可携带: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削笔刀、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空白垫纸板等,以上文具只可放在透明文具袋内。

  招生单位规定可携带的用具。

  考试时禁带:

  报刊杂志、书籍、纸张、图片、资料。

  具有通讯、照相、摄像、扫描、存储、编程、查询、记忆录放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手机、对讲机等)。

  涂改液、修正带、手表、非透明文具袋、眼镜盒、包等物品。

  14.熟知安检事项

  考生进入考点通过安检门安检,进入考场使用人脸识别仪核验身份。

  (1)着装要求:应穿着无任何金属钮扣或金属拉链的衣服(含内衣)、无任何金属材质的鞋子(含鞋带、鞋眼),严禁佩戴(携带)饰品、耳环、项链、手镯、戒指、磁卡、钥匙、硬币、打火机等铁磁性物品。

  (2)通过安检门的注意事项

  考生须先清理身上的金属物品(如眼镜)后再通过安检门。

  排队依次通过,不拥挤,不故意慢行,不碰撞安检门。

  依次通过安检门的考生应相距1米以上,前面考生通过且无报警时,后面考生方可进入安检门。如果安检门报警,必须等待报警声停止后,后面考生才可进入。

   若遇安检门报警,考生应退出再次进行自我清理,清理完毕后再通过;若安检门再次报警,安检人员须用金属探测仪对该考生进行安检。

  ⑶通过人脸识别仪核验身份的注意事项

  面部干净整洁,露出五官,不化浓妆,不带美瞳。

  身份证内置芯片完好、无折损。

  15.监控覆盖全场

  考试过程中国家、省、市、考点四级考试机构将全程实施巡查,违规违纪行为将会被发现和记录,并可作为处罚依据。

  16.学习掌握答题卡填涂方法

  考试实行网上评卷,考前要认真学习答题卡填写(涂)注意事项,并进行练习,熟练掌握。

  考试时须使用规定用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或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认真准确地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按要求粘贴条形码;按照题号顺序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区域内作答,答题卡客观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 主观答题区必须使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作图要先用铅笔绘图, 确定后再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描绘清楚)。

  凡漏填(错填)考生信息、漏贴条形码以及未在规定区域内答题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17.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注意往返考点路上的交通安全。

  注意饮食、住宿安全,严防饮用不干净的水、饭菜和过期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安全,不参加群体性打架斗殴,若遇外来暴力的伤害,及时向考点或公安部门报告。

  考试篇

  18.入场后对号入座

  考生通过身份核验后,须按《准考证》上指定的座位号对号入座,自查考场、座位号是否正确,将《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的座位号旁,以便监考人员核对。透明文具袋放在考桌上,不得在考场传递文具用品。

  19.拿到试题、答题卡、草稿纸

  做好两核对:

  一是核对试题和答题卡是否当场考试科目。

  二是核对题卡类型是否一致、试题是否齐全, 张数和页码是否正确。

  若发现试题和答题卡有漏印、重印、错印、空白页、破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 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时间不予延长。

  认真听取监考人员的特别提示。

  填写信息: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在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在答题卡背面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等信息。

  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阅读《郑重提示》并签名。

  考生须在《考生签字表》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不得代签或空缺。

  20.拿到条形码

  仔细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如有不符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

  按照要求粘贴在答题卡规定位置,条形码无备用,凡是漏贴、损坏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研考统考科目的思想政治理论<101>、英语一<201>、英语二<204>、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还须从试题首页取下试卷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试卷条形码粘贴处”。

  条形码上不准涂改或书写任何字迹。

  21.不能提前作答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作答,否则按违纪论处。

  22.规定用笔作答

  答题卡客观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 主观答题区必须使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作图要先用铅笔绘图, 确定后再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描绘清楚), 禁止用规定以外的笔填涂和作答。

  23. 规定区域作答

  考生必须按试题、答题卡规定的要求在答题卡上每题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题目规定作答区域的作答内容和书写在试题、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不按规定要求作答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4.掌握作答时间

  考试各主要时间节点监考人员都会提醒考生,如:开考、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试结束等。考场悬挂有标准化时钟,时间仅供参考,以考点报时信号为准。

  25.申领草稿纸

  每科目考试时,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且统一回收。考生草稿纸用完还需要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申领草稿纸。

  26.考试中途不允许离开考场

  未经批准,考试中途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如遇突发疾病,可向监考人员报告,在相关人员陪同下去考点医疗室治疗。

  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在交卷前,应整理好自己的考试资料,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退出考场,但不能离开考点;考生退出考场后,到提前退场考生休息室由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解除管理。

  交卷后不准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27. 受到外来干扰或发现他人作弊

  考试期间受到其他考生偷看、抄袭、借文具等干扰行为,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若发现考场内有考生带夹带、偷看、交头接耳、打暗号等行为,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28.延误考试时间

  开考信号发出后,若考生未拿到试题,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进行确认,由考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延时处理。

  考试期间,若考生个人原因则不会给予延时,如:考生发生晕场、疾病情况需退场治疗的,治疗后未到规定离场时间继续参加考试,所延误时间不补;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答题卡要求更换时,因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时。

  29.当堂考试结束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论处。

  考生须按要求整理好自己的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双手放下,原位就坐,待监考人员收取清点无误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研考自命题科目考试时,由考生本人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装入试卷袋内贴封条密封并骑缝签字。

  禁止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点,否则按违纪论处。

  考生带好自己的证件等物品有序离开考场,不大声喧哗,不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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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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