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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4月12日]  【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请简要介绍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自1981年《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11批学位授权审核、1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位授权审核和多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建立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目前,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单位35个,硕士项目单位63个,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中央对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提出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30多年的学位授权审核实践,在不断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同时,也为制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和程序,保证学位授权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服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2. 请谈谈《办法》的总体思路。

  答:一是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这一核心任务,以优化学科结构为重点,突出按需授权,严把质量关,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特色和优势。

  二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根据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的目标,提高申请标准,加强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按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分别制定起点更高、标准更严、针对性更强的申请基本条件,改变过去以分配数量指标为主要方式的做法,严格按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

  三是扩大省级统筹和高校办学自主权。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职责,科学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发展与建设,分批分期有序开展授权审核。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这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方向,目的是进一步激发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活力,推动其内涵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四是加强授权审核监管。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过程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结束后,学位办与部分省市学位委员会和部分高校成立工作组,组织专家就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进行研究。在总结过去学位授权审核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意见、研究生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对国内外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分析,研究起草了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初稿。初稿形成后,工作组多次组织会议,听取不同单位和教育专家意见,先后征求了31个省(区、市)学位主管部门和大部分学位授予单位的意见,召开了10多次专题调研会,听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校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4. 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分为七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系结构、审核类型和申请条件制定。第二章组织实施,共4条,主要明确了学位授权审核的周期、组织方式、审批时限和授权审核口径。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等三类审核工作进行了规定,共15条,主要明确了三类审核的申请范围、审核程序等内容。第六章质量监管,共6条,规定了授权审核中的一些监管处罚措施。第七章附则,共3条,为一些补充说明。

  5. 《办法》做了哪些制度创新?

  答:一是加强授权审核制度的整体设计。着眼于供给侧改革,统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同步开展两类学位授权;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授权审核范围,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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