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考试补考未通过人员的补试通知(暂定)
各市建委、绥中县建委、昌图县建委:
按照《关于开展辽宁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通知》(辽住建注[2015]7号)相关补试规定,补考未通过人员需重新满足相应学时后,方可参加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考试。现将有关补试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市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后续的考试考务工作。
一、凡参学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人员,因两次考试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含缺考人员),由我中心负责将其信息转入补试人员信息库中。
二、已注册人员和未注册人员均需在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中重新学完相应学时后,才可在学习系统中重新提交考试申请。
三、原考试组织部门通过考试系统安排该学员考试考场信息后,补试人员可通过学习系统打印补修考试准考证,并根据补修考试准考证具体信息安排,至考场现场缴纳考试费用后参加考试。
四、待我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此通知自行废止。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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