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兴建住宅楼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工程为砖混结构,5层,工期265d,固定总价合同模式。至投标阶段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在此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为1350万元。但是经双方3轮艰苦谈判,最终确定合同价为l200万元,并据此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事件二: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认为工程结构简单并且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非常熟悉,另外考虑工期不到一年,市场材料价格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于是按照企业以往积累的经验编制标书。
事件三:部分合同条款中规定:l.施工单位按照开发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责任。
2.开发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主要管线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问题:
1.事件一中开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是哪些?
3.事件三中合同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解析
1.事件一中,开发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招投标法规定,建设项目中标后,双方不得签订违背中标结果的事项。因为中标价是l350万元,所以合同价格应当是l350万元。
2.因为开发公司应提供的施工图纸没有设计完成,而且施工单位也没有到现场实地勘察,因此施工单位会承担4个方面的风险,分别是工程量计算失误的风险、单价计算失误的风险、工期延误的风险、工程质量风险。
3.开发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主要管线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的做法不妥。
正确做法是:开发公司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真实的工程地质和主要管线资料,作为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据。
33 背景:
某工程整体2层地下室、主楼地上12层、裙房地上4层,钢筋混凝土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填充墙由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基础为整体筏板,地下室外墙为整体剪力墙混凝土刚性防水,外加SBS卷材防水层。平整场地结束后.施工单位马上进行了工程定位和测量放线,然后进行土方开挖工作。整个基坑采取大放坡开挖,土方开挖至设计要求时,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监理进行基坑验槽。经钎探检查,发现基坑内裙房部位存在局部软弱下卧层,项目总工召开现场会议,经协商决定采取灌浆补强,并按要求形成相关验收记录。
问题:
1.本工程测量定位及放线应检查哪些内容?
2.本工程土方开挖时应检查的内容?开挖后应检查哪些内容?
3.施工单位对软弱下卧层的处理程序是否得当,说明理由。
4.基坑验槽的重点检查部位是哪些?指出本案例中基坑验槽做法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本工程定位及放线检查应复核:建筑物定位桩的位置、轴线、方位。
2.本工程采用大放坡开挖,则土方开挖时,应检查挖土的标高、放坡、边坡稳定状况、排水、土质等。 基坑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是否满足基础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并检查边坡稳定状况,确保边坡安全。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满足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要求;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的土质扰动的现象。
(3)用钎探法或轻型动力触探法等检查基坑是否存在软弱土下卧层及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地下埋设物等及相应的位置、深度、性状。
3.施工单位对软弱下卧层的处理程序:不妥;
理由:基坑验槽过程中发现与原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不符或其他的异常情况,应会同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不能施工单位自行拟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4.基坑验槽时应重点观察柱基、墙角、承重墙下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
在本案例中,基坑验槽做法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基坑验槽;
理由: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不妥之二:参加单位为施T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妥;
理由: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项目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共赴现场,按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等的要求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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