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23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1.书证
(1)书证,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2.物证
(1)物证,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
(2)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原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相对不能1】
3.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相对不能2】
(2)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的效力,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注:绝对不能1】
(3)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注:相对不能4】,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相对不能4】
5.当事人陈述(一面之词)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注:相对不能5】
6.鉴定意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勘验笔录
(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8.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储存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软盘、硬盘或光盘中的电子数据信息。
【习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证据中,属于书证的是( )。
A.录音录像资料
B.建筑材料样品
C.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D.施工合同
【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建筑材料样品属于物证,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二、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注:指当事人或紧急情况下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1.证据保全的程序——诉讼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注:非强制性担保】
(2)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证据保全的程序——诉前证据保全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注:强制性担保】
(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仲裁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1)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2)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习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 )。
A.当事人申请
B.法院依职权
C.证据可能灭失
D.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E.证据非常重要
【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证据的应用
(一)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5.逾期提供证据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2.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4.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三)质证
1.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2.重要规定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证人的质证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庭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试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5)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6)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5.鉴定人的质证
(1)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2)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勘验人的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做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1)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将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注:证据认定就3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真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绝对禁止:侵权、违法、违反社会公德)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相对禁止)
①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未成年人)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利害关系人)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疑点视听)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复印件)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出庭证人)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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