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与支付
工程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一)质量合格证书
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二)《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三)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一)计量程序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要求: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 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①均摊法:就是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如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宿舍、保养测量设备、保养气象记录设备、维护工地清洁和整洁等)
②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
③估价法:购买几种仪器设备而不能一次购进时。
④断面法: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的计量。
⑤图纸法:许多项目都采取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进行计量。如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钻孔桩的桩长等。
⑥分解计量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间过长,影响承包人的资金流动等问题。
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项目特征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以下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例如:某工程招标,将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作为暂估价,为4000元/t,工程实施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将各规格现浇钢筋加权平均认定为4295元/t,此时,应在综合单价中以4295元取代4000元。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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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mingjua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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