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计量师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巩固提高(3)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2018/4/3 17:08:47  

  【案例】

  某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最高计量标准,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企业送来了2台计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请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筹建中的某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能够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

  《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用于计量稷定的社会公用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案例】

  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检定时发现该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测量设备。该计量检定机构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自己编制了计量检定规程,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规程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计量检定证书。请问: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对外开展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

  依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所以,该计量检定机构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开展检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正确的。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机构批准和用户同意后,进行校准。如果需要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则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案例】

  某企业通过当地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项目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授权证书,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3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最近,该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了2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了强制检定。请问: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否可以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案例分析】

  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相申请计量授权考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考核。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不能用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代替计量授权考核。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案例】

  某个企业有10台天平,其中2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台用于工艺过程检测、2台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台用于环境监测。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于原料分析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6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4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实施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4台可以不安排检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所以,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实施强制检定范围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只有用于环境监测的2台天平是用于环境监测并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案例】

  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招聘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由于该机构承担的计量检定任务比较繁重,考虑到这批学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好,动手能力比较强,所以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同意和机构领导的批准,就让他们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问题在于: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能批准未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

  《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所以,该机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计量法》第二十条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分配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计量检定专业知识,熟悉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并在计量检定员的监督下参与计量检定过程,但是不能出具计量检定证书。只有在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才能独立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

  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已经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技术创新,扩大了测量范围,提高了测量准确度。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该企业立即组织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请问:已经生产的计量器具性能变更后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准手续?

  【案例分析】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四条规定:“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所以,上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因为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导致了原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扩大、测量准确度提高,即计量器具的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了变更,因此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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