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答: (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7.什么是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实施管理的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8.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9.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哪些法定的程序?
答: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 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型式评价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人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145号)文件中之规定。
11.什么是进口计量器具?其依法管理的范围是什么?有哪几个主要环节?
答: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
管理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加强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主要环节:①调整对象;②适用范围;③管理体制;④型式批准;⑤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⑥法律责任。
12.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 我国《计量法》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的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对批量产品);
(2)停止制造(对计量器具新产品);
(3)停止销售;
(4)停止营业;
(5)停止使用;
(6)没收计量器具;
(7)没收违法所得;
(8)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又补充规定了四种行政处罚形式:
(1)停止检验;
(2)停止出厂;
(3)停止进口;
(4)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责令改正和封存两种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