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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31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建设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从事工商管理、经济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 、金融、保险、运输、房地产、旅游、建筑等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 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满2年。

  2.本专业硕士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满5年。

  3.本专业大学专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并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应用经济理论知识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动态,并对本专业发展与研究具有独到见解。

  2.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运行方针、政策,熟练运用本专业经济技术标准及规程进行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指导经济师、研究生完成科研和项目课题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作为负责人或骨干完成科研任务,创新管理、应用课题或中型以上经济考察、调研报告,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2.具备国内外经济运行接轨的工作能力,能准确按照有关国内外经济法规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运行。

  3.有主持或为主对大、中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项目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4.解决过重大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

  5.有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级、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经历。

  6.作为主要成员编制过市以上或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纲要等项工作的经历。

  7.有经验收合格的大、中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的经历。

  (三)业绩与成果

  1.学术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的合著。

  (2)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加自治区级、部级经济学术活动并发表会议交流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2.工作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和自治区级、部级科技进步奖、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市厅级科技奖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者(第一、二名)

  (2)获自治区级和部级授予的业务先进(优秀)工作者称号。

  (3)主持或为主编写的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等,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4)主持或为主编写的科研、调研、经济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2篇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的审查鉴定。

  (5)主持和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撰写有实用价值的经济工作报告,提出的创新措施或建议以及有关资源节约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措施,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或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增长,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6)作为企业领导,使企业连续3年大幅度增加收入或实现扭亏为盈(经自治区经济综合部门认可)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资格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必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年限须满8年。

  第九条 凡申报破格高级经济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十名或二等奖前八名或三等奖前五名。

  (二)获自治区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两个三等奖第一名的获得者。自治区级或部级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可参照认可。

  (三)获自治区级、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以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四)有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的合著,或全区行业颁布使用的由本人编写的8万字以上经济法规性手册等。

  (五)主持或为主完成国家、自治区级、部级科研项目的论证、规划建设,经验收合格者(须出具有关材料)

  (六)发明创造、概预算审查或合理化建议等应用于生产项目建设后,取得明显效益(年增加利润在100万元以上,须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七)作为企事业单位主管经营、项目审查、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连续三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三年累计增加利润100万元以上(须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受到以下奖励者:

  1.县属人员受县政府奖励2项以上或受市级政府(含)以上奖励1项以上。

  2.市属人员受市级政府(含)以上奖励1项以上。

  3.自治区属人员,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奖励1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如申报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宁职改办〔1999〕31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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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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