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P85: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三)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斯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 1 年)。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四)保修期: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二、施工进度管理
(二)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P87:(四)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原因致使施工暂停:1)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不可抗力;3)协调管理原因;4〕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进度、质量、安全、价款、奖励等。
P88:(二)承包人的管理
2.质量检查
⑵施工部位的检查: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P89:(三)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五)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P90:四、工程款支付管理:2.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1)暂估价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3.费用和利润:通用条款内对费用的定义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两个值:一是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 10%);二是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通常为 5%)。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P91:(二)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的变化:在调价公式的应用中,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P92:(三)工程量计量: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的数据,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同意后签证。通用条款规定,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有错,可以修改。
P93:五、施工安全管理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变更管理
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P94:(一)监理有权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和 FIDIC 条款中不同的一条为考点)
(二)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P95:(四)变更估价
2.变更的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P95~96:七、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谁的东西谁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确定。
P96:八、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
2.监理人处理索赔: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P97:标准施工合同中涉及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P97,表 6-2。
P98:九、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有权扣留材料、设备,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也不免除对承包人的索赔。
P99:(二)发包人的违约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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