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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精华考点:第六章第四节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26日]  【

  五、 施工安全管理

  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几个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合同约定的安全专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3、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①、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及时采取减损措施: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并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③、报告: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六、 变更管理

  1、 变更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无需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提交书面变更建议书(实施计划、措施、竣工时间、费用);如果不同意,说明理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申请变更:

  1)、建议变更: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2)、要求变更:监理人提供的图纸或文件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位置变化或尺寸发生变化等主动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沟通,14天内回复。

  4、 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14 天内报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报价书后 14天内商定或确定价格。

  5、 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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