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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精选练习题(10)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月30日]  【

  参考答案:

  【案例一】

  1.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太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1年之内的工程。

  2.(1)不妥之处一: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正确做法: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不妥之处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地下主要管线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正确做法:甲方应保证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3)不妥之处三: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正确做法: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4)不妥之处四: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正确做法: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或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 (5)不妥之处五:监理工程师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计量)。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应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

  3.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如下: (1)人员的素质;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 (5)技术环境、作业环境、管理环境等

  4.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案例二】参考答案:

  1.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质量责任和义务妥当与否的判定及正确做法如下。(1)不妥。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2)不妥。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不妥。正确做法: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4)不妥。正确做法: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5)不妥。正确做法: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6)不妥。正确做法: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7)不妥。正确做法: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8)不妥。正确做法: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9)不妥。正确做法: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裉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罚。(1)行为1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为2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行为3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工程监理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行为4应给予的处罚: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行为5应给予的处罚:责令其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行为6应给予的处罚:责令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依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订的。该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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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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