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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第七章第一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0月26日]  【

  四、组织协调

  (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方法

  项目监理机构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组织协调:

  1.会议协调法

  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2)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问题的会议。

  监理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参加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3)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为解决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

  2.交谈协调法

  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时可采用“交谈”的方法进行协调。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交谈。

  3.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采用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五、安全生产管理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

  1.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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