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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章节考点:第二章第一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7月17日]  【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方面内容。

  1.招标

  (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议标不是招标方式】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15日】

  (3)其他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标底】【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016-55】根据《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采取的行为包括( )。

  A.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B.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C.要求进行现场踏勘

  D.以他人名义投标

  E.以联合体方式投标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参见教材P20。

  3.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因为有可能重新评审】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018-10】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7

  B.15

  C.20

  D.3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参见教材P21。

  【2016-10】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25

  B.20

  C.15

  D.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参见教材P21。

  (三)《合同法》主要内容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分为15类,其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2018-41】根据《合同法》,工程勘察合同属于( )。

  A.承揽合同

  B.技术咨询合同

  C.委托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参见教材P21。

  【2017-57】根据《合同法》,属于委托合同的有( )。

  A.工程勘察合同

  B.工程设计合同

  C.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D.施工合同

  E.项目管理合同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参见教材P21。

  1.《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①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该案的正确说法,正确的是( )。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撤销。参见教材P22。

  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018-55】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该要约失效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只要作出变更,该要约即失效

  D.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该要约继续有效

  E.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失效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选项C错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选项D错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参见教材P22。

  【2017-58】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说法,错误的有( )。

  A.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要过程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回

  D.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选项B错误,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参见教材P21~22。

  (2)合同效力。【区别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成立—双方认可】【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鼓励交易、保护交易、保护诚实守信履约的人】

  【2016-56】根据《合同法》,在合同中有下列( )情形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

  C.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见教材P24。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017-14】根据《合同法》,导致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 )。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参见教材P24。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例题】甲施工企业有一辆里程表存在故障的工程用车,该车实际行驶里程8万公里,市场价格约为16万元,里程表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甲明知上述情况存在,仍将该车以23万元价格卖给了乙施工企业,乙知情后诉至法院。乙的下列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的是( )。

  A.请求减少价款至16万元

  B.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C.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A和B。先A后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上述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参见教材P24。

  ②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方便履行、公平合理】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①价格调整。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公平原则】

  (4)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①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②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无论是转移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用通知

  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

  【例题】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参见教材P26。

  (5)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2018-56】根据《合同法》,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有( )。

  A.预付款支付义务

  B.结算和清理条款

  C.通知义务

  D.缺陷责任条款

  E.保密义务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参见教材P27。

  3.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8-9】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B.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

  C.对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不应要求赔偿

  D.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结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内容。选项C错误,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参见教材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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