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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核心考点:合同担保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4日]  【

  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3.《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9.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0.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1.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12.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3.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担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1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是[一般保证]。

  17.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8.[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均可以作为保证人。

  19.保证人的资格

  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提供保证

  20.《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1.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对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4.保证期间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8.抵押权人是指[债权人。

  29.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和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的划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土地所有权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0.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内容:[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3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3.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

  3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规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5.[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36.合同担保方式中,既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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