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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大连市人力资源管理师统一鉴定工作通知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05月06日 ]  【
内 容 摘 要
2019年5月大连市人力资源管理师统一鉴定工作通知:人力考试安排另行他用孩子。

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5月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5月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现已发布,具体内容请查看附件。

  附件:点击附件下载

  1.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5月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大就服发〔2019〕4号)

  2.附件1-10

  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201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职业名称

等级

考试时间

备注

5

18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4-3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2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综合评审

1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7:00   综合评审

  附件2

201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职业

等级

鉴定内容

题型

题量

答题方式

分值

权重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4-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上机考试

25

10%

理论知识

100

90%

专业能力

简答、计算、综合题等

 

上机考试

100

100%

2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上机考试

25

10%

理论知识

100

90%

专业能力

简答、综合题等

 

100

100%

综合评审

文件筐

 

上机考试

100

100%

1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上机考试

25

10%

理论知识

100

90%

专业能力

简答、综合题等

 

100

100%

综合评审

文件筐

 

上机考试

100

100%

  附件3

2019年全国(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统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辽宁省)

  ----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4)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8)高等本科教育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附件4

相 关 专 业 目 录

序号

统考职业名称

对应相关专业目录

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工商管理

行政管理

公共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法学类

  附件5

国家(省)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申报表格清单

  1. 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试行);

  2. 全国(省)统一鉴定补考人员登记表;

  3. 电子照片格式要求;

  4. X年X月X(市中心/机构)统考人数汇总表;

  5. 学员花名册(机构用)。

  6. 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成绩机构复核申请表。

  7. 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

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试行)

  报名机构(盖章):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二寸彩色

正面免冠

照    片

(35mm×45mm)

学    历

 

所学专业

 

职称(职业资格)

 

从事职业

 

工龄

 

单位名称

 

申报职业

 

申报等级

 

培训机构

 

鉴定类别

正考□    补考□(补考内容:理论□ 实操□  综合□  外语□)

居住地址

 

就业(学)地址

 

申报条件

 

证明材料信息

证明类别

证书编码

(或主要证明信息)

颁(签)

发单位名称

查询渠道或方式(查询网址或查询单位、联系人电话)

自查结果

复查结果

学历证书

 

 

 

是□否□

是□否□

资格证书

 

 

 

是□否□

是□否□

职称证书

 

 

 

是□否□

是□否□

培训证书

 

 

 

是□否□

是□否□

学籍证明

 

 

 

是□否□

是□否□

工龄证明

 

 

 

是□否□

是□否□

其他证明

 

 

 

是□否□

是□否□

证明材料可查验为是R,填写不完整、查验不到或信息不真实为否R,否R者为无效材料。

                          关于提供个人真实证明材料的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自觉执行相关的技能鉴定规定。在资格条件查验过程中,我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提供了个人照片、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学籍证明、工龄证明等可以证明本人资历的材料信息,我承诺以上材料信息均为真实。若在有关部门查验中发现有伪造或虚假成分,本人愿意接受取消参加技能鉴定资格或取消考试成绩等处理结果,如有涉嫌违法,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级鉴定中心(省直单位)复  查

意  见

经查验,该考生申报的证明材料为:

      

       合  格(  )

 

       不合格(  )

查验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鉴定中心抽查意见

 

合  格(  )

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

 

 

     查验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全国(省)统一鉴定补考人员登记表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报名机构)盖章: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等级

补考科目

原考试时间

原准考证号

原成绩

理论

技能

综合

外语

 

 

 

 

 

 

 

 

 

 

 

 

 

 

 

 

 

 

 

 

 

 

 

 

 

 

 

 

 

 

 

 

 

 

 

 

 

 

 

 

 

 

 

 

 

 

 

 

 

 

 

 

 

 

 

 

 

 

 

 

 

 

 

 

 

 

注:补考考生为初试成绩中至少一科成绩合格者。

  审核人: 时间:

电子照片格式要求

  1. 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大小不超过18KB;

  2. 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其它颜色不予受理;

  3. 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黑白照片、经翻拍的照片不予受理;

  4. 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

  半身证件照尺寸:35x45毫米;

  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

  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

  X年X月X日(市中心/机构)统考人数汇总表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报名机构)盖章:

序号

科目

级别

新考

补理论

补实操

补综合

补理论实操

补理论综合

补实操综合

合计(人数)

 

 

 

 

 

 

 

 

 

 

 

 

 

 

 

 

 

 

 

 

 

 

 

 

 

 

 

 

 

 

 

 

 

 

 

 

 

 

 

 

 

 

 

 

 

 

 

 

 

 

 

 

 

 

 

 

 

 

 

 

 

 

 

 

 

 

 合计

 

 

 

 

 

 

 

 

 

 

 

 

 

 

 

 

 

 

 

 

 

制表人:

 

 

 

审核人:

 

 

 

日期:

 

 

(盖章)×××培训学校考试学员花名册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开班编号

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日

学历

申报职种

级别

是否普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成绩机构复核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申请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职业

 

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名单

准考证号

姓名

职业、等级和科目

考场号

原始成绩

复核结果

备注

 

 

 

 

 

 

 

 

 

 

 

 

 

 

 

 

 

 

 

 

 

 

 

 

 

 

 

 

复核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复核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定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一、本表由各市中心(省直报名机构)填写,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个人复核申请表向省中心综合部提出申请。

二、省中心在受理成绩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工作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成绩复核说明:

1.涂卡题成绩的复核范围为无分、零分或缺考者;

2.纸笔作答试卷及综合评审答辩的成绩复核仅针对漏登、错登、错加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

3.申请期限:省中心对外公布成绩后15个工作日内。

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鉴定职业

 

鉴定级别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准考证号

 

考场名称及考场号

 

申请说明

申请复查科目___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报考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成绩复核说明:

1、涂卡题成绩的复核范围为无分、零分或缺考者;

2、纸笔作答试卷及综合评审答辩的成绩复核仅针对漏登、错登、错加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

3、智能化上机考试为国家阅卷,不予复核;

4、申请期限:省中心对外公布成绩后15个工作日内。

  附件6

关于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标准的公示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2018〕1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全国(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收费标准

初级

理论

50

操作

154

中级

理论

50

操作

209

高级

理论

50

操作

275

技师

理论

50

操作

407

综合

200

高级技师

理论

50

操作

627

综合

200

  附件7

学历、学位认定表

 

学历、学位名称

是否承认

条件或原因

依据

1

 

普通高校学历

 

1997年教育部关于“学历”的有关说明,研究生分博士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本科毕业,专科毕业。

1996年1月1日后的研究生进修班

2

工农兵学员学历

1970年-1976年入学的普通高校大学生、专科生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1993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做出了规定,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该时期进入高等专科学校的,自然为专科毕业。

3

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

1979年9月8日后入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7号)规定: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由教育部审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学员(不含批准前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的考试办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专科或本科分别承认其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的学历。

4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

按规定获得毕业证书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83)教计字112号)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学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经过合乎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取满规定学分,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经办学单位按照学籍管理办法鉴定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

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中第三条(三)规定: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6

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

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高教三字116号]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是表明学员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7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中专的学历

1986年以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证书。

1986年以前,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中师毕业证书有市地教委验印)即为有效。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劳动技工学校毕业的学历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验印。具备以上条件的可认定其学历。

1987年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中师毕业证书有市地教委验印)

1991年起不同学校由不同级别教委或劳动部份验印。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的中专学历。

8

对学位的规定

是(学位)

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2日国务院批准)规定: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9

 

国外学历、学位

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确认

获得的国外学历、学位,必需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承认相应学历、学位。

未经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确认

 10

 

党校学历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中央1995年(中发[1995]11号)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国家教委办公厅(教成厅[1995]15号规定:党校学历不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
  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系统统考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11

军队院校学历

 

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证书者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第十条:从1993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证书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指挥院校

中专学历

凡培养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大专、本科学历

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考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中专、大专学历

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中专、大专学历

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大专学历

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军队指挥院校出现的其他学历情况。

技术、医务院校

大专、本科学历

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其中招生条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为相当于工程师军医等技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大专学历

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生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中专学历

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

 

军队技术、医疗院校出现的其他学历情况。

轮训班、速成班

不计学历

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记学历。

12

写实性学业证书

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学历问题有关文件精神,1993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及省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有关院校举办干部业余大专、本科班的《通知》规定,学员经统一考试录取后,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了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验印的各有关院校大专或本科写实性学业证书。这类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写实性学业证书”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13

各种函授大学的学历

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

《国家教委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成人教育局[88]成教字第017号复函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函授大学,不具备国家教委规定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办学条件,未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审批,没有取得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资格。这类学校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学员学习结束后,不解决学历和分配工作问题,有的学校擅自颁发了“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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