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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习题(八)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20年4月28日 ]  【

  参考答案:

  1.A【解析】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I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者,应在登记期内具备

  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

  2.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I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年口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5.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舍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6.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7.B【解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袁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c【解析】环境质量状况反映环境要素的素质是否符合人体健康要求,主要通过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判断是否恶化。

  9.B【解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舍格,主体I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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