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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12月4日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本节考纲要点: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3)了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4)了解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或调整建议的原则。

  (5)了解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原则

   

  一、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是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向环保行政部门报送的程序;审批 则是环保部门对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行政许可的过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

  2004年前,建设项目都是国家审批制,所以只区分是否需要可行性研究阶段。但是随着<环发〔2004〕16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因使用政府资金而实行审批制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而实行核准制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除上述外的其他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例题】

  1、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下列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认识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B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C 实行审批制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无须在可研阶段报批环评文件手续

  D实行备案制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用报批环评文件手续

  答案:A

  解析:无论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还是本通知,均明确要求环评文件进行报批,并未仅要求报告书或报告表。

  2、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A 可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B 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初步设计完成前

  C 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D可以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答案:C

  解析: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

  根据 《环评法》第 2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其程序是取消了“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求,而是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例题】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A国务院

  B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

  C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D 《环境保护法》

  答案:A

  解析:注意有权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部门是国务院。

  2、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B 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C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作出审批决定

  D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作出审批决定

  答案:AC

  解析: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时,其审批程序有预审要求,但是环保部门的审批时间没有变化。

  二、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 2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 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 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条例》第 12 还同时规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例题】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应当重新报批

  B 建设项目名称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C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D 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答案:CD

  解析:熟悉引发重新报批的事项

  2、某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在2006年3月1日就已经获得批准,在2009年5月1日,该项目决定建设但未实际开工,2012年3月1日该项目再次决定开工建设,则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认识正确的是

  A 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B 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

  C 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D 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报批

  答案:A

  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

  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 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 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

  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 10%及以上。

  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 10%及以上。

  3.增加开采煤层。

  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5.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6.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

  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 30%及以上。

  2.输油或输气管道设计输量或设计管径增大。

  地点:

  3.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 发生变动;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4.具有油品 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5.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

  3.车站数量增加 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

  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 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 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 50 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 30

  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 1000 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 5 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

  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

  2.线路长度增加 30%及以上。

  地点:

  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

  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 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

  规模:

  2.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程内容。

  3.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增加 30%及以上。

  5.危险品储罐数量增加 30%及以上。

  地点:

  6.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生产工艺:

  8.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

  9.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9 类) ,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

  环境保护措施:

  11.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三、 了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环评 法》第 2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11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环评法》第25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例题】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哪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 京沪高速铁路项目

  B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C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D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答案:ABCD

  解析:注意由国家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的具体情况。

  2、某通信基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则(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A 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B 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C 该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D 建设单位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答案:B

  解析:《环评法》第25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是指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是否准予该项目建设负有审批权限的有关主管部门。

  3、环保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 河流、跨省 (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 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 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 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 (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 (区、市)±500 千伏 及以上直流 项目;跨境、跨省 (区、市)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 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 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 (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 (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 (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 1000 万吨 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 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 (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 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年产超过50 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 (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 了解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或调整建议的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1月16日 国家环保 第5号令

  第二条 (原则)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 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权限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保部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 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委托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 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 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 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审批权限公开)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省级环保部门的建议权)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并抄报 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跨界环境影响的审批)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无权审批的处理) 下级 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 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决定的,上级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 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例题】某中外合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意向在某省省会城市落户,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可由下列哪个部门负责审批

  A某省政府

  B某省环保部门

  C该市环保部门

  D该市政府

  答案:BC

  解析:注意省级或者地级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五、 了解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原则

  环办【2015】112号《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

  (一)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目除外。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热电联产项目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了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予批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 30 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第四条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和国家大型煤电基地内的火电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其他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包含的火电项目,应落实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发电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第七条 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燃煤发电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所在地区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

  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八条 降低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煤矿疏干水、海水淡化水。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

  未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未向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受纳水体排放增加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的废水。

  厂区及灰场等区域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了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九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十条 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年。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的,加强液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城市热电和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宜选用尿素作为脱硝还原剂。事故池容积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现有工程按计划完成小机组关停。

  第十三条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 2 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现役源 1.5 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开展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背景监测。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四)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能置换和落后产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扩建铅锌冶炼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入炉原料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要求。无汞回收装置的铅锌冶炼项目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不予批准超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年度减排任务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备料、渣选矿等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原料干燥烟气采取相应的脱硫、除重金属等措施。火法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氟、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硫资源,制酸尾气配套必要的脱硫设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电解、浸出、伴生有价金属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制酸烟气净化废液、设备或场地冲洗水、生产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炉渣冷却、水碎及工艺浇铸等环节的直接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间

  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优先回用于其他生产工序。规范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确保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结合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铅滤饼、砷滤饼、白烟尘、高铅渣、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废触媒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冶炼烟尘、炉渣和废耐火材料回收或综合利用。含酸、碱泥渣未鉴别时应严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新建、改造铅锌冶炼项目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废气和废水排放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其修改单要求,铜冶炼项目单位阳极铜产品的熔炼、吹炼、火法精炼(阳极炉)、环境集烟以及与火法冶炼有关的备料干燥烟气等排放达到基准排气量的有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位于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项目,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原料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物料和重金属平衡,关注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源中的重金属、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和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不予批准选址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或选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的项目。

  第十四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安排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及污(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新建项目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的重金属背景值监测,涉及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开展人群健康调查。提出在厂界内分区布设降尘缸监测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五)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项目,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开展了厂址比选,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五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家油品质量升级要求和油品质量标准,优化工艺路线及产品方案,提升汽油、柴油油品质量。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七条 加热炉等采用清洁燃料,采取必要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工艺废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装卸、废水处理、污泥处置、采样等环节密闭化,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源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提高污水回用率,含油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废水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地下水水文情况,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十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大型炼化一体化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石化项目应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系统应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覆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等各环境要素、包含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采样口和监测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所在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各类污染物的监测体系。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六)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和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造纸行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造纸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涉海项目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六条 自备热电站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硫酸制备装置采取合理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漂白、二氧化氯制备等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优化蒸煮、洗涤、蒸发、碱回收等的设备选型,具有恶臭、VOCs 等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环节(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等)密闭收集废气并采取先进技术妥善处理,减少恶臭和VOCs 等无组织废气排放。热电站锅炉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 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 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七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等。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制浆工艺采取低污染制浆技术,碱法制浆设置碱回收系统,铵法制浆设置木质素提取系统。漂白工艺不得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废水依托园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关标准和纳管要求。外排废水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要求。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 优化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条 厂区内重大危险源布局合理,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选择树种适宜,采取有效措施,种植、采伐、施肥方式科学,清林整地、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过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工业人工林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能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安全。对滥砍滥伐、水土流失、病虫害、面源污染等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完善的环境质量、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生态等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要求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相关公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 项目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优化线位,分情况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以及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合理工程形式,采取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项目经过规划的居民住宅、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结合噪声预测结果,对后续规划控制提出建议。

  第五条 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采取增大桥隧比、降低路基、收缩边坡等措施。合理控制取弃土场数量。对取弃土场、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效减缓生态影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应优化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结合生态敏感区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影响的,采取优化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及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生态补偿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采取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减缓对受影响动植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废渣不得排入上述敏感水体。沿线产生的污水经处理满足标准后回用或排放。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区、居民取水井、泉或暗河的,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缓对地表植被和居民饮水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隧道进出口或通风竖井以及排风塔临近居民区或环境敏感区的,应采用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缓环境影响。沿线供暖设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沿线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妥善处置。

  第八条 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路段,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加装防撞护栏、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收集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按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生态、噪声、水环境等的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营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其科学有效、切实可行,合理估算环保投资,明确了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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