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汞电池正在被无汞电池代替
当然,含汞废电池毕竟对环境有负面影响(哪怕是轻微的)。因此,在1997年底,国家经贸委、中国轻工总会等9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要求国内电池制造企业逐步降低电池汞含量,2002年国内销售的电池要达到低汞水平,2006年达到无汞水平。
从实际进展来看,国内电池制造业基本按照《规定》要求在逐步削减电池汞含量。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电池年产量为180亿只,出口约100亿只,国内年消费量约80亿只,基本已达到低汞标准(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其中约有20亿只达到无汞标准(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1%)。
聂教授最后强调,截至目前国内外均无废电池造成严重污染的报道或科研资料,有关废电池污染环境的说法的确缺乏科学根据,对群众造成了误导。
废电池集中回收处理不当会造成污染
如果按某些报道呼吁的那样,在我国建造一个专业的、能够批量处理废电池的工厂,是否可行呢?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固体处彭德富工程师介绍说,建设一个废电池回收处理厂,需要投资1000多万元人民币,而且还要每年至少回收4000多吨废旧电池,工厂才能运转起来。而实际上要回收这样大数量的废电池十分困难。以首都北京为例,在大力宣传和鼓励下,3年才回收了200多吨。在环保模范城杭州市,废电池的回收率也只有10%。据了解,目前瑞士和日本已建好的两家可加工利用废旧电池的工厂,现在也因吃不饱经常处于停产状态。这不得不让我们慎重考虑投资建回收厂的问题。
彭德富还介绍说,处理这些集中存放废电池的另一个办法是按照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方法集中填埋或存放,但是这样处理一吨需要三四千元的费用,又面临着费用无着落的问题。据了解,四川省有一家小企业打着“环保”的旗号,动用小学生在周六周日帮他们把收集的废电池用锤子敲开,回收其中有价值的电池外壳当废铁卖,而将残渣随意抛弃。废电池不会对环境构成威胁,很重要的一点是电池包了不锈钢或碳钢外包皮,有效地防止了汞的外漏。把废电池外面的不锈钢或碳钢外包皮砸开了,里面所含的汞极易渗出,结果电池中的有害物质污染了环境,损害了小学生的身体健康。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严格禁止。
我国在环境问题上的后发优势和制约因素
在我国走向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当中,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必须面对的挑战之一。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曾经遇到环境恶化的情况在中国初露端倪,在某些地区情况已相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也危害了当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家有关部门也适时提出了绿色GDP的概念,要求各地政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经济、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努力摆脱目前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道路。那么,我们如何才能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我国有那些可利用的优势,制约因素又有那些呢?
相比欧美这些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来讲,我国在进行工业化的过程中,具有后发优势。所谓的后发优势就是我们可以依靠引进和模仿先进技术来快速实现技术的升级。这种模式在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已被证明行之有效,我国目前也在进行当中。后发优势不仅仅在经济领域适用,在环境保护领域也同样的有效。当然,具体的细节又有所不同,可以分为四条列举如下:
(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将会产生的环境问题已在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国中反复出现,其产生的原因,导致的问题,解决的措施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相当成熟。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已经充当了“实验厂”,我们无须再走同样的弯路。比如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1943年7月首次出现,1950年才发现污染的元凶是臭氧,到70年代初才找到有力的措施使臭氧浓度开始下降①。对于先行者而言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探索过程,但对于后来者却可以直接拿来应用了,甚至可以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避免类似情况的重演。
(二)发达国家控制和治理污染的技术已较为成熟,中国可以直接引进和模仿这些技术,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进行工业化,不必重复工业化国家早期那种浓烟滚滚、污水横流的景象。比如我国在冶金、化工等能耗高、污染重的行业时,无论是引进成套设备还是自行开发,在清洁生产方面和欧美工业化早期时的技术水准已不可同日而语。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广和应用这些技术来取代传统的生产、工作模式,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大好机会。不仅可以实现快速缩小技术差距,而且可以用较短的时间,消耗较少的能源、材料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跨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三)欧美国家为保护环境已经制订出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可以参照他们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环境保护法律。需要强调的是,欧美的这些法律是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应对因为市场失灵而导致的环境问题而制订的。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依靠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来规范经济运行,减少环境代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我国已经制订一系列的旨在保护环境的法律,比如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6年颁布《环境躁声污染防治法》,以及1984年颁布,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保护法》,2002年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有关于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污染,放射性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各项法律及与其配套的环境标准等,应该讲已经比较全面了。但是随着经济制度的转轨,技术水平的发展和立法工作更加科学,这些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制订的法律、标准也会逐步地得到修订、完善,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