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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规程

来源: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21年8月16日]  【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考务文件的通知

职水函〔202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我中心修订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考务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21年8月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考务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制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及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考试、指导各考区考务工作,组织评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提供印制证书的合格人员数据,统一管理与维护考务信息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对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各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部职业资格中心研究确认,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考区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本考区考务制度、考试实施方案、考务应急预案,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发布本考区考试有关事项等;

  (二)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报名、报考人员资料审核及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

  (三)设置本考区考点,布置考场;

  (四)配备监考、巡考队伍,组织本考区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负责本考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六)协调当地公安、工信、保密、电力供应等部门协同管理本考区考试工作,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七)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指导考点考务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等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八)生成并管理本考区考务信息;

  (九)负责本考区证书管理及发放、考务费收缴等具体工作;

  (十)做好其他考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每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和部职业资格中心印发的考试通知实施考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实施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部职业资格中心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受疫情等特殊因素影响,考试组织实施难度增加,省级考试机构应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推动建立多部门或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监督,开展巡考、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命题组织

  第九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公布。考试大纲应当明确考试目的,提出知识、能力水平要求,说明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命制试题、试卷,制定标准答案,规范征(命)题、审题、审定试卷等工作流程,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确保考试评价导向正确,保障试题试卷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第十一条 参与考试大纲编制、试题试卷命制的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行业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命审题一般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集中管理,命审题专用设备和有关资料须专人保管、使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过程资料等须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参加命审题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服从命审题集中管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统一部署,由各省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选择考点不受工作地或居住地限制,可选择任一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充分告知报考人员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权力等内容(见附件1)。

  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见附件2),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信息核验不通过人员、在之前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等被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日常监管,可以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可依法依规终止办理报名,并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期为5年)。

  第十六条 考试报名工作流程:

  (一)报名发布。各省级考试机构根据部职业资格中心的统一部署,向社会发布报考时间、报考条件、报考程序、考试收费标准等报考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报名实施。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维护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开通报名,各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报考申请、资料审核提供咨询服务等;

  (三)准考证下载打印服务。各省级考试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完成考点考场编排工作,提醒本考区应试人员在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平台通过随机方式编排考生座位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考点考场编排工作完成后不得更改、替换报考人员相关信息。

  第五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八条 各考区考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设置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考点和考场设置以方便考生参加考试、监考人员检查以及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第十九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在报名结束后的15日内将本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置、考场数量等情况报备部职业资格中心。

  第二十条 考点设置首选交通运输职业院校标准化考点、高考或中考定点学校、大中专院校等具备职业资格考试能力的单位。具体要求为:

  (一)交通便利,供电稳定、有标准考场和监考人员;

  (二)具备接收、存放、运送试卷等保密文件的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通讯和自动化办公设备;

  (四)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障考试正常实施;

  (五)考试期间,考点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六)考试期间,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按需设若干名副主考、监考、流动监考和考务保障服务人员;

  (七)考点入口处应有考试、考点名称的显著标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

  (八)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便于考务动员部署、指挥协调、试卷、答题卡发放和回收,加强防火、防盗、防断电、防失泄密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场设置具体要求为:

  (一)优先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安全安静、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房间;

  (二)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列座椅须垂直对齐,所有考生面朝同一方向,横向间距不少于一个座位宽度;

  (三)考场内除必 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四)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设至少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派。监考人员责任考场原则上应在考试当天随机确认;

  (五)每个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码、考试科目、考生应试规则等,并提供物品存放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履行考点考场管理责任,与考点签订工作协议、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考点考场设置、管理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对考点考场布置情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要求予以纠正。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等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明确考试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试卷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一)试卷确定。部职业资格中心会同各省级考试机构通过平台确定的试卷数量、科目等信息,须与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数量、科目情况、考点考场情况等匹配;

  (二)试卷印制。试卷、答题卡等由部职业资格中心委托具有相应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印制过程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按每个考场的科目、数量进行封装和配发。部职业资格中心应对试卷印制过程安全保密措进行监督检查;

  (三)试卷运送。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举行前30日内将试卷的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报部职业资格中心。试卷于考试举行前3至7日内送达各考区接收地点。试卷运送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选派至少2名人员专门押运;

  (四)试卷交接。试卷交接时,交付方、接收方应当至少2名人员参与交接手续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见附件3)。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或保密等部门到场监督。

  双方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卷袋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试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即刻封装并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到部职业资格中心;

  (五)试卷保管。保密期内的试卷等应当存放于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全 程实时监控功能的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分别保管。保密室应当由至少2名人员24小时值守,并填写值班日志(见附件4),对每日情况做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 考前试卷袋应从考点保密室至考务办公室、考场依次传递,考后试卷和答题卡应从考场至考务办公室、考点保密室依次传递,全 程实行监控或监督。监考人员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袋,在考场内拆封、分发、使用、回收试卷及答题卡,在考务办公室封装答题卡、交接试卷等,应按统一规则和指定方法操作。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答题卡等通过机要通道邮寄至部职业资格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并妥善保管考后试卷及相关考务资料备查。

  考后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等相关考务资料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涉及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异常情况的考后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等相关考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2年;答题卡等按规定要求转化成电子文档,保存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5年。试卷销毁,可参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 考区、考点、考场及相关工作人员须按考务文件、考试实施方案和考务应急预案等,规范组织考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部职业资格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命审题专家值班,各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安排专人值班,以确保考试指挥和协调联动畅通、高效。

  第二十九条 考试实施前,各省级考试机构和各考点应当按管理权限确定巡考人员、主考人员、副主考人员、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等,组织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与涉密工作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附件5)。

  考务培训内容包括: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考试试卷、答题卡等交接、拆封、分发、回收、清点、装订、密封的方法和要求,考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异常情况记录要求,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三十条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确定考试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职水函〔2020〕359号),加强物资保障、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完善和固化疫情期间形成的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办事机制,避免考生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规范考试过程中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使用等工作。

  自考试结束起,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作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或异常情况处理依据的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各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二)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三)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四)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五)在必要范围内,协调工信部门对无线通信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名为考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按考点、考场顺序将答题卡及《违纪违规人员汇总表》(见附件6)等考试相关文件装箱,填写装箱清单(见附件7)。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时,须及时报告部职业资格中心,启动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控制事态升级和影响范围。具体参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急处理办法》。

  考试因故顺延的,应报部职业资格中心同意;重新组织考试或取消考试的,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

  第三十六条 考区、考点、考场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试卷毁损等意外事件,须立即上报部职业资格中心,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随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及涉考检材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部职业资格中心选派巡考人员到各省级监督、检查考试实施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巡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有关要求。

  第八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评卷工作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统一组织,包括答题卡扫描、评分、形成成绩数据和试题质量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返送的答题卡具体数量以正式启封后第一次清点统计为准,袋内答题卡短缺或损坏的,由返送省级考试机构查明情况。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坚持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

  (一)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原始作答信息、成绩数据等安全。

  (二)制定标准答案使用、评分质量检测等工作规则,保障评分结果科学。

  (三)积极利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评分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重大舞弊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有关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协助评卷单位进行核查。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校验成绩数据,校验内容一般包括:评卷结果,异常成绩,缺考人员及相应标注,考试过程异常情况处理结果、违纪违规行为(含雷同答卷)处理结果及相应成绩取消情况,成绩数据流转过程安全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数据形成后,由部职业资格中心通过平台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服务,查询信息主要包括应试人员姓名、科目、成绩等,考试成绩公布期间,应保护应试人员个人信息,防止不当扩散。

  考试成绩公布后,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数复核申请,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组织分数复核工作。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按下列流程和要求,受理应试人员成绩复核申请。

  (一)申请成绩复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复核申请截止日前,向各省级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二)受理成绩复核结果。各省级考试机构汇总已受理的成绩复核申请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成绩复核只限于答题卡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三)复核考试成绩。部职业资格中心会同评卷单位对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

  (四)答复成绩复核结果。各省级考试机构将考试成绩复核结果答复成绩复核申请人。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成绩复核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向应试人员或其委托人出示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部职业资格中心在平台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确认本考区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并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确认无误后形成证书数据,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证书查询验证文件和电子证书以及纸质证书。增项专业合格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实行电子合格证明。

  第九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对下列考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

  (一)报考人员信息、报考信息核查情况及应试人员信息;

  (二)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及准考证编排信息;

  (三)应试人员作答信息;

  (四)考场情况记录,考试过程异常情况记录或说明材料;

  (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规范管理的考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开发维护平台,制定考务信息标准、管理规则和操作流程,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执行考务信息管理AB角制,建立考务信息形成、核查、使用、存储的内控机制,保障考务信息安全、完整、准确。

  各省级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篡改、编造或违规使用考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 考务信息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应试人员申请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信息变更,一般由所在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核实、确认,报部职业资格中心核准后办理。因政策管理形成的信息变更,由部职业资格中心办理;

  (二)应试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确凿的变更依据,且不得同时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姓名中有生僻字,报考时报备部职业资格中心的,可予以更正修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法办理并备存原有信息;

  (三)应试人员调整考试级别和免试科目等,应当重新

  核查应试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四)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存在多条档案信息的,可以申请合并;

  (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结果等变更,须提供新的确凿证据或法定依据。已向社会公示或与相关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确认变更信息后1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变更相应公示信息和共享信息,信用信息记录到期,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撤销,应当即时从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中移除;

  (六)与报考信息核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结果对应的成绩信息变更,只有“取消”或“恢复”两种情形,不得变动成绩记录。因成绩复核等产生的成绩信息更正,需详细说明成因和分数变动理由;

  (七)因成绩取消、恢复或更正等导致证书信息变更的,应同步更新其他相关考务信息,确保证书信息与其他考务信息对应一致;

  (八)所有考务信息变更均须形成对应的档案资料并确保有据可查、有迹可溯。

  第四十八条 考务信息通过网站等途径对外发布的,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批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考务信息维护,确保对外发布的考务信息真实、准确。

  未经部职业资格中心同意或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部职业资格中心用印。

  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加盖部职业资格中心电子印章。

  第五十条 证书提供现场领取和邮寄两种方式。证书一般由本人领取,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一条 证书信息变更、遗失、损毁或者逾期未领取,依据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安全保密

  第五十二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评估,明确每一阶段、环节和岗位的风险管理重点,制定系统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考试安全形势和考试发展变化情况,调整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强化考试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自查自纠和风险防控培训,推进标准化考点考场建设,升级考试技术手段和设施设备;加强宣传和引导,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考试的良好环境。

  第五十三条 考务工作中出现下列严重问题或可能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安全隐患时,各省级考试机构必须第1时间报告,查明情况,采取措施:

  (一)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等考前泄密;

  (二)有组织、大规模考试作弊;

  (三)内外勾结或徇私舞弊;

  (四)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考试舆情;

  (五)因管理不当,造成考试大面积中断、群体性纠纷等;

  (六)其他严重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十四条 尚未使用的试题、试卷,考试封闭管理结束前的试题、试卷,考试题库,考试结束前的标准答案,未评阅的作答信息等,应安全妥善管理,不得泄露。

  第五十五条 影响秘密事项管理效力、考试安全秩序的事项或信息,不向社会公开。包括尚未实施考试的命题方案、命题人员名单,考试结束后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试题试卷统计分析结果,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应试人员作答信息,报考人员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关键岗位考务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从事命题、考场编排、监考、评卷等工作的考务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公正执行考务工作情形的,应当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确需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参与考试安全或保密工作的受委托机构、人员等,应当符合考试安全有关要求,并与省级考试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章 收费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本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等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考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保密保管、考点考务、设备和车辆租赁、工作人员劳务、技术服务等保障考务实施的各项费用,规范考试经费收支管理。

  第五十九条 考试费标准批复后,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并报备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考试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不得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第六十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各省级考试机构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积极推动实现考试报名网上缴费、电子发票等便民服务。

  第六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按规定直接将考务费汇入财政部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少缴、漏缴、私占考务费。各省级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专人管理,并及时统计考务费收缴情况,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和协商缴款工作机制,确保考务费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由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考务文件的通知》(职水函〔2017〕290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jtzyzg.org.cn/LTPU/LEAP/home/html/newsDetail.html?newsid=f6870d0755be4f9ca06d6925d0821ad6&&newstype=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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