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11)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12/9 10:34:32  

我国的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是被委托与委托关系,与承包人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业主授权,有权对承包人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对承包人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因此,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4.工程监理实行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即要求监理单位要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说,这种市场准人的双重控制对于保证我国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及各方的关系

1.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 

业主:有时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它是指某个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或资金筹集者,并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及实施阶段对工程建设的费用、进度、质量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的组织。业主一般就是建设项目的产权所有人,与工程建设项目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施工、监理单位等重大问题的权力。

承包人:有时也称为施工企业、承建单位、承包商(人),它是指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某项工程的施工权,材料、设备的制造及供应权,并和业主签订合同,承担工程施工费用,承担进度、质量、安全、环保责任的经济组织。

监理单位:有时也称为监理企业,它是指取得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组织。

2.工程监理中行为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1)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业主与监理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业主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否则为侵权违约;监理单位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和承包人有经济联系,更不得串通承包人侵犯业主利益,否则业主将用合同或法律手段,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业主与承包人的关系。业主与承包人应签订施工合同,二者是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所有的承诺,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不签订任何合同,二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个关系在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但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若监理人员的行为不公正,承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作为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将对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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