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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2011年自主招生章程

中华考试网  2011-06-1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高等专科学校,具有近六十年的办学历史,是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和浙江省文明单位,被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由浙江省水利厅、教育厅双重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的理念,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和岗位能力为核心,建设具有水专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浙江水利水电建设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校正努力创建一所以工科为主体以水利水电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占地面积955亩,在办学条件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1年面向浙江省自主招生共计120名(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最后核准计划为准),具体是:
  1、水利工程专业60名:面向应、往届普高和中职建筑类毕业生招生;
  2、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60名:面向应、往届普高和中职建筑类、工艺美术类毕业生招生;
  第七条 如该生源科类的报考人数少于该科类的招生计划数,则按照该科类参加考试人数的70%执行自主招生计划数,计划不足部分转入浙江省普通高校相应批次招生。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 报考条件:符合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上述条件须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在报名资格确认时提交。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性质与要求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考试分文化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学校制定考(测)试的内容、形式、考评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不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加分政策,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在高中(中职)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总分中加10—50分:
  1、二级运动员或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娱竞赛(限声乐、舞蹈、器乐、绘画、戏曲)、技能大赛、创新大赛、发明大赛、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以及集体项目(参赛人数在15人以内)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加50分,体育技能竞赛(限田径、篮球、排球、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中获得个人前六名奖励的,以及集体项目前三名奖励的加50分。
  2、在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娱竞赛(限声乐、舞蹈、器乐、绘画、戏曲)、技能大赛、创新大赛、发明大赛、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以及集体项目(参赛人数在15人以内)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加30分,体育技能竞赛(限田径、篮球、排球、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中获得个人前六名奖励的,以及集体项目前三名奖励的加30分。
  3、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加50分;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加30分;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加10分。
  4、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加10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不得重复加分,每位考生最高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0分。考生加分须由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
  第十五条 各专业以考生文化考试总分和加分项的合计总分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的150%的比例确定考生参加本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六条 根据各专业文化考试总分、加分项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三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生源不足,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转入高考统招计划,在相应的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 在合计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文体特长、综合素质好的考生,具体由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校网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凡被我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并签订录取诚信协议,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监督举报信箱:jijian@zjwchc.com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571-86929017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学生学费每人每年352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金,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网址:http://www.zjwchc.com.
  联系电话:0571-86929123、8692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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