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报考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高考 >> 西藏高考 >> 西藏高考高考动态 >> 西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事项

西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事项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2-02-01  【
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纠错评论责编:dengting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