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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2020年天津市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来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9-11-12  【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号)规定;③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3.本市户籍,符合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数学英才班等报考资格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可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资格考生名单报考,考生如需参加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或数学英才班等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在津普通高校招生其他院校录取的依据。

  4.考生在津定居并持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考。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2号)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

  二、报名办法

  1.报名工作按照考生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程序进行。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4日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在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个科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的报考科类;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人的外语语种。考生须将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并保存好网上报名序号。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要在规定日期前,通过“网上支付”缴纳高考考试费。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持网上报名序号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否则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期间,各报考点一律不接收现场补缴费。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已进行网上支付的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3.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考生,于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间,持本人网上报名序号、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毕业证书,回津考生还须持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或学历证明,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本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确认报名信息。本市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在其户口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各接收报名的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考生14位考生号。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关证件证明,进行电子摄像,考生电子照片以考生号命名,未进行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20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证”(以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2019年11月29日前办理完毕)。

  5.在我市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在履行网上报名手续后,于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期间,持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到南开区招生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

  6.按照教育部规定,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单招考生,残障单招考生,职教师资单招考生也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程序与普通考生相同。

  7.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中学做出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其他报名考生由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由报名单位录入报名系统。各鉴定单位要对鉴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查

  1.所有报名考生必须接受各报名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受资格审查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2.各报名单位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确保考生身份信息准确,须按规定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查。3.各报名单位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手续,并对审查结果负责。4.各报名单位须逐项审查考生的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凡证件证明不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所有审查材料要复印(或拍照)留存备查。5.考生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考报名管理,规范我市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主体

  本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学校长是本校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职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回津考生、其他社会考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指定的报名单位负责,报名单位负责人为资格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区招办负责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招办主任是本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审查办法

  1.本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学校或报名单位要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学籍情况核验无误后,交由所在区招办进行复查。区招办要重点审查考生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本市规定。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或无相关学籍转入信息的学生,一律不准其报名。

  2.对持蓝印户口考生,报名单位和区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查其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区招办与本区学籍管理部门逐一核查持蓝印户口考生学籍情况。同时,市高招办将汇总全市蓝印户口考生信息,交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进行逐一重点复核。

  3.高中阶段往届毕业生报名时,报名单位和区招办须按规定审查其户口簿、身份证和高中阶段毕业证书是否符合条件;对于未取得高中阶段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审查其是否满足初中毕业三年以上,审查其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同等学力证明,并认真比对本区近年录取数据,严禁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报名。

  4.回津考生报名时,报名单位和区招办要重点审查其户口簿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学籍证明必须含有身份证号、学籍号、学籍所在中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等重要信息。资格审查结束后,各区招办将本区全部回津考生汇总后单独报送,市高招办将汇总全市回津考生信息,交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逐一重点复核。

  5.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考生,其资格审查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考生有关规定执行。

  6.在各报名单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市高招办将联合市教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逐一比对考生的相关信息,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条件,并将所有报名数据上报至教育部,进行跨省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坚决予以清退。

  各类型考生具体审查事项见下表:

报考对象

审查事项

本市应届毕业

户口簿、身份证、高中阶段应届学籍、初

升高学籍底册或学籍转入信息

往届毕业生

户口簿、身份证、高中阶段毕业证

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回津考生

学籍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高

其他社会考生

中同等学力证明

报考高校少年

户口簿、身份证、高校发所在中学的函件、

班考生

高校提供名单

蓝印户口满三年(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取

应届毕业生

得)、身份证、普通高中学籍满三年(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取得)、初升高学籍底册或

学籍转入信息

往届毕业生

蓝印户口三年以上、身份证、本市普通高

中毕业证、上一年度在津参加高考信息

西藏、新疆高

身份证、高中阶段应届学籍

中班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我市定居的

高中阶段应届学籍

外国侨民

或高中阶段毕业证书或档案所在单位开具

的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三、纪律要求及违规处理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

  2.各高中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不得招收借读生、插班生、旁听生,不得接收非本校学籍的考生报名,不得将非本校学籍的考生宣传为本校生源,不得为非本校学籍的考生出具任何与高考升学有关的推荐证明材料。

  3.各区招办要主动协调本区公安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考生户籍和学籍有异议者进行核实。

  4.对于空挂学籍、在学不在籍等违规考生,坚决予以清退。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移、提供假户籍、假身份证、假学历、假学籍等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等获取高考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升入高校的取消学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6.对于在资格审查中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为考生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协助、伙同考生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区均须面向社会公布高考报名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考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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