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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1高考音乐学类、舞蹈学类等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20-11-27  【

  江西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舞蹈学类、

戏剧与影视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须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须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生进入考场,除核验身份及面试科目考试时间外,其他时间须全程佩戴口罩。

  三、考生须遵守本年度艺术类各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和试卷(答题卡、面试题卡)中有关考试要求。考生参加面试时不得自报真实姓名(含单报姓氏或名字)和考生信息(考生号、准考证号),不遵守者该专业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声乐面试考场一律不提供也不允许考生自带现场钢琴伴奏人员,考生须自带钢琴伴奏音频。伴奏音频采用MP3格式,存储至U盘或CD盘。存储伴奏音频的U盘或CD盘仅存储本次考试所用音频。伴奏音频只能通过单人弹奏钢琴制作伴奏音乐,不得使用乐队制作伴奏音乐。考试时如因制作、格式或介质等原因无法播放音频或音质不清,一律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可采用清唱方式参加考试。舞蹈面试考生须着练功服参加考试,不得穿戴任何舞台表演性服饰入场,表演道具(如扇子、鼓、水袖、剑等)自备。

  四、考生只能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参加考试。笔试科目考试文具由考生自行购置,基本配备为:2B涂卡铅笔,0.5mm中性黑色字迹签字笔(可配替换芯),橡皮擦,透明垫板等。

  禁止携带文字、图片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禁止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接收器、发射器、录音录像设备、电子存储设备等)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考生必须主动将禁带物品放在考场外或考场内与考生隔离的集中指定位置。

  五、笔试科目开考前4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依次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下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和身份验证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置在课桌的左(或右)上方,以便查验。

  笔试科目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本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视唱面试考生应于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的候考场候考,开考后考生不准进入指定候考场, 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其他科目面试考生应于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的候考场候考,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指定候考场, 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七、笔试科目考试时间起止一律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笔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八、笔试科目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考生信息,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以下简称“条形码”)。填写考生信息时不准用铅笔填写,未经批准不准涂改。考生粘贴条形码前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条形码上的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时,应立即举手报告。考生粘贴条形码时要贴正压紧黏牢。凡考试信息漏填、错填、书写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如确因填写信息错误或粘贴条形码错误需要修改时须举手示意,经该考场两位监考员核对并在存根联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备注签字后生效。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考生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笔试科目考试在音频、视频播放期间,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确保考场安静。

  九、笔试科目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对应题号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在进入考场后、面试开始前,须及时交回面试题卡,不得带卡离场。

  十一、笔试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并起立,将答卷(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从上到下顺序整理好,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门外等候。在监考员依序核对收齐答卷(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返回座位取回准考证和身份证。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如组织作弊者、代考或请人代考者),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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