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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林业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南京林业大学  2018-04-17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培养目标和要求的人才选拔标准,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2018年继续在江苏省开展综合评价录取工作。现将有关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生计划

  招生人数不超过我校2018年本一招生计划总数的5%,约300人(以最终核定计划为准)。

  二、报名条件

  符合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创新潜质、品学兼优、素质全面、身心健康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报名:

  (一)竞赛类: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数学、化学、物理、生物、信息),或者科技类、人文社科类竞赛(竞赛项目详见附件1)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及以上;(独立参赛或排名第一)

  (二)学术科研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见刊);

  (三)综合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等级达3A1B1合格及以上;

  2.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每科等级达B及以上(技术合格),且高二、高三至少两个学期期末综合成绩(含模考成绩)在全年级同科类排名前30%;

  (四)思想品行类:高中阶段获得地级市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者在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并获政府部门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奖励;

  (五)创新潜质类:对资源、生态及环境类等我校特色学科相关领域具有浓厚兴趣、且在国内外相关专业学习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在其它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特殊才能(需附详细资料说明、或佐证材料),经我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具有创新潜质。

  三、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详见附件2。

  以报名条件(五)“创新潜质类”报名的考生,填报专业限定在与其创新潜质相对应的专业。如填报专业与潜质不符,则不享受综合评价录取相关政策。

  四、报名办法

  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实行网上报名。考生需登录“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按网上要求注册、填写各项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包括:

  1.申请表(报名完成后由报名系统生成打印,须考生本人、所在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

  2.报名条件相关以及其他综合素质优秀的证明材料;

  3.教务部门提供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期末成绩汇总表(中学教务部门审核盖章、负责人签字);

  4.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汇总表、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须加盖中学公章);

  5.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本次报名无需邮寄申请材料,考生在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时须确保上传材料真实、准确、清晰可读,未按要求完成报名或材料不合要求者,报名无效。

  报名网址://bm.chsi.com.cn/

  报名时间:2018年4月11日至4月17日24:00

  五、选拔程序

  (一) 资格初审

  报名截止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材料不全者视为初审不通过),并将考生初审情况折算为“初审分”(满分200分),择优确定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名单。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名单经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将于5月5日前在我校本科生招生网和报名系统中公示,并按规定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缴费确认

  通过初审资格的考生于5月15日前在报名系统中进行缴费确认(测试费标准为60元/生),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复审

  缴费成功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书等材料原件于6月10日8:00-12:00到我校新体育馆办理面试报到及复审手续。准考证在复审通过后由我校现场发放。

  (四)面试

  1.面试主要考核学生沟通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综合素质与创新潜质等;

  2.面试时间初步定于6月10日14:00-22:00,具有面试资格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来我校参加面试,“面试分”满分为200分,面试的具体安排将通过我校本科生招生网及时发布。

  (五)入选

  我校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200%,依据“学校考评分”(初审分+面试分,满分400分)择优提出入选考生名单。

  入选考生名单经我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于6月22日前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并在考生所在中学和我校本科生招生网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凡有举报并经查实,取消其综合评价录取资格。

  (六)优惠政策

  入选考生分文理科类,按照学校考评分排名,分成A、B两类享受不同的高考成绩优惠政策:

  A类:学校考评分排名前40%(含)的入选考生,高考文化总分须达到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下20分(含);

  B类:学校考评分排名40%以后的入选考生,高考文化总分须达到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下10分(含)。

  六、录取政策

  入选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BB及以上、必测科目4C1合格。我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学校考评分、选测科目等维度进行多元加权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分(满分960分),评价方法如下:

维度

分值

备注

高考成绩

480

高考成绩(含各项政策加分)不进行折算,直接计入综合评价分

学校考评分

400

学校考评分满分400分,其中初审分满分200分,面试分满分200分

选测科目

80

选测科目有一门“A+”等级加40分,“A”等级加30分,其余等级不加分

  根据进档考生的综合评价分及专业志愿填报情况,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综合评价分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高考成绩、学校考评分和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入校后第二年享受学校转专业优惠政策,报名资格不受转专业基本条件限制。

  七、监督机制

  1.我校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综合评价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处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监察处投诉电话:025-85427248。

  2.中学及学生本人提供的材料须客观、真实,由所在中学校长签字或盖公章方为有效。所在中学须对学生中学阶段成绩排名、推荐名单和录取结果等进行张榜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3.对在招生录取中存在违规承诺或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我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八、咨询方式

  电话:025-85427320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

  邮编:210037

  网址://zsb.njfu.edu.cn

  九、重要日程

日期

工作安排

4月11日—17日

网上报名

5月5日前

公示初审通过考生名单

5月15日前

网上缴费、确认考试

6月10日8:00-12:00

面试报到、材料复审、发放准考证

6月10日14:00-22:00

面试考核

6月22日前

公示入选考生名单

6月27日—7月2日

网上填报志愿

  十、其他

  1.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综合评价录取事宜;

  2.本简章由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竞赛类项目表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主办方

五项学科竞赛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中国数学会普委会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

中国化学会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

中国物理学会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中国计算机学会

科技类竞赛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部委

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中央电化教育馆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小学生“金钥匙”科技竞赛

江苏省科协、文明办、科技厅

青少年电子技师认定活动

江苏省科协

青少年科技模型竞赛

江苏省科协

珠算式心算能力比赛

江苏省珠算协会、省中小学教研室

领航杯青少年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竞赛

江苏省电教馆

人文社科类竞赛

“中学生与社会”作文大赛

江苏省教育学会中学语文专业委员会、省中小学教研室

中学生作文大赛

江苏教育报刊总社

领航杯中学生英语口语电视比赛

江苏省电教馆

中小学生硬笔(软笔)书法展示赛

江苏省教育学会书法专业委员会

中小学生诗歌竞赛

江苏省教育学会校园文学专业委员会

  注:1.列表内的各类竞赛为江苏省教育厅公布的备案项目;

  2.未在列表内的其他重要竞赛项目由我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审查认定。

  附件2:综合评价招生专业目录

科类

专业名称

专业名称

文科

法学

旅游管理

工商管理类

广播电视学

汉语言文学

英语

广告学

日语

文科计划招生约60人

理科

林学

测绘工程

园艺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林产化工

电子信息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生物工程

园林

机械类

风景园林

测控技术与仪器

信息与计算科学

木材科学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工业设计(家具设计)

工商管理类

轻化工程(制浆造纸工程)

农林经济管理

食品科学与工程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交通工程

金融工程

车辆工程

森林工程

生态学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环境工程

理科计划招生约240人

  注:具体招生专业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以上内容由院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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