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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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2020-05-14  【

  一、高职对口单独招生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2020年海南省高职对口单招考试报名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符合相关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往届毕业生;

  3.有海南省户口的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往届毕业生;

  4.有海南省户口的省外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5.已从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在海南工作或生活的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有海南户口的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四辅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教育学籍的高校在校生;

  2.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和程序。

  (1)2020年5月18日8:00至5月28日17:30。考生登陆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进入“2020年海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报名系统”,选择本人报考院校,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设置登录密码,完成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给考生分配对应报考院校的报考卡号,且无法更改报考院校。

  (2)考生在报名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卡号和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准确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要求,上传本人证件照片、近照和报名所需材料的图片。考生逾期未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和报名材料上传等事项,视为放弃报名资格。招生院校负责在线对报名考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者,方可安排考试和录取。

  2.需提交的报名材料。

  (1)所有考生均需提交:身份证。

  (2)往届毕业生还需提交:毕业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3)有我省户口的省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还需提交:户口簿,学籍档案。

  (4)退役军人还需提交:退役证明(非本省户口的退役军人须提交驻琼部队退役证明)。

  (5)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交:本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发的下岗失业证件。

  (6)有我省户口的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务工劳动合同及从业证明(由务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

  (7)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还需提交: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8)申请免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还需提交: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考生需根据自身情况,在报名系统中上传完整、真实的报名材料,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学籍。

  3.报考注意事项。

  (1)考生在报名前要充分了解拟报考的学校及专业有关情况,审慎选择报考院校和专业。考生仅可选报1所院校的2个相近专业。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免技能测试的考生,仅可以填报证书工种类别所涵盖的专业。

  (2)考生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自行注册报名,不得由他人代报,注册成功后将无法更改报考院校。

  (3)报名时间截止前,考生应完成报名信息的填报、本人照片和报名材料的上传工作,要确保报名信息和所提交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因本人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考生在报名时所设定的密码是考生登录报名系统填报和修改报名信息的依据,因泄漏密码造成个人信息被公开、被利用、被篡改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未从业的往届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社区负责考核;已从业的往届生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记入《2020年海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往届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

  体检医院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负责对检查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真实的结论。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考生进行终检。

  (六)招生院校及招生计划。

  2020年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工作限定在我省高职专科学校和招收专科专业的本科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全国招生的高职院校。各高校的招生专业须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2020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并由学校确定后报省考试局网站向考生公布。

  (七)考试方式。

  高职对口单独招生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择优录取新生。

  1.文化素质考试设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必考科目为语文,选考科目为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道德和法律4门课程,具体由招生院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2门选考科目。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四辅群体,免予文化素质考试。

  2.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组织,满分150分。对于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行业相应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并报考相应专业的考生,可以不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其成绩记满分。

  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初步定于普通高考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以省考试局发布的公告为准。

  (八)免试入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按照“本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招生院校公示、省考试局办理录取手续”的办法免试入学。

  1.获得由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比赛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考生。

  2.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的考生。

  二、综合评价招生

  5月15日前,由招生院校向省考试局提出申请,经省考试局整理汇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在符合我省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实行“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使用学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作为文化素质成绩,并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择优录取新生。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与高职对口单独招生报名同步进行。

  三、其他高职分类招生

  中职本科“3+4”、中高职“3+2”连读以及中高职“3+2”分段项目转段升学考试的招生工作另文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考试局统一领导,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招生办、教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加强对各分类招生考试的资格审查组织领导,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招生院校需在6月5日前将本校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实施方案报省考试局备案,并经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管责任,建立体制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

  (二)客观宣传招生。各招生院校在招生宣传的过程中,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客观、真实地介绍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专业。严禁夸大事实的宣传,也不得因宣传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做好信访、咨询和为考生服务的相关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招生工作禁令: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本校及中职学校的教师组织生源,严禁通过权钱交易恶性争夺生源,严禁组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生源,严禁向考生做任何录取的承诺,严禁招超前入读的考生。

  (三)严格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实行“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严格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1.招生院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高职分类招生考试报名系统管理后台,查看考生填写的报名信息,根据考生所上传的报名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审核结论。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网上报名关键信息有误,应及时告知考生完善或更正,对没有更改权限的事项,应收集、汇总考生需更正的信息,报省考试局统一修改。

  2.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复核工作,严防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行为。要主动协调教育、公安、人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核查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审核考生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四辅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要通过高中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信息,认真核查考生的学历、学籍和在校实际就读情况,特别是对省外毕业生学历、学籍、户口的核查。要准确对每位考生做出报名审查结论,规范整理成册,经审查人、招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学校公章,并在2020年6月5日前报省考试局备案。

  3.落实资格审查公示制度。各招生院校在完成资格审查确认工作后,需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户口所在地、就读或毕业学校、考生来源等(详见附件2)。公示期间,各招生院校要主动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考生投诉举报。

  (四)严惩违规行为。招生院校违规招生,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将取消高职分类招生考试资格。发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附件:1.2020年海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往届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2.2020年海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公示表

  3.2020年海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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