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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体检工作

广西招生考试院  2011-11-12  【
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 2012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4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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