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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章节测试题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7日 ]  【

  三、判断题

  1.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办理出让手续时,其土地收益应上缴国家。 ( )

  2.因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点是无偿无限期使用,所以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土地不属于划拨土地。 ( )

  3.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 )

  4.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批准可保留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 )

  5.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 )

  6.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 )

  7.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未按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 )

  8.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凡是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9.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 ( )

  10.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国家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 )

  1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

  13.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1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地上(下)管线等,但不包括水井。 ( )

  15.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

  16.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 )

  17.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征地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 )

  18.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征地,再分期开发。 ( )

  19.建设单位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用地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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