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 ■ 社会化
· 物业所有权人要到社会上去选聘物业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要到社会上去寻找可代管的物业 ■ 专业化
·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掌握技术与管理
■ 市场化
· 物业服务是商品,可交易,市场化运作2.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2)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5)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6)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构成内涵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必须符合规定系
不得以放弃权利来不履行义务
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4.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所有权是其它权能的前提与基础。
业主转让建筑内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道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层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1)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原则 |
标准 |
决定的事项 |
绝对多数 |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
维修资金 | ||
原则 |
以上的业主同意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简单多数 |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1/2 以上且占总人数 1/2 以上的 |
其它事项 |
原则 |
业主同意 | |
6.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物业服务基本制度(七项)
■ 业主大会制度
· 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 ■ 管理规约制度
· 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以前叫业主公约)
■ 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
· 业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与建设单位或
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获得移交的资料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资质系■ 物业服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题联
· 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7.物业服务收费原则精准
■ 合理、公开的原则新
■ 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从长远发展方向看,应由物业委托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8.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方式
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
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定期公布。
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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