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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项目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一)

来源:山东税务  [2020年11月14日]  【

  1.我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折旧扣除吗?

  答: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我公司自创的商誉是否可以计算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3.我公司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已达到公司总资产7%,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我公司为非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我公司的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6.我公司通过镇政府对外捐赠10万元,用于公益事业,该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您公司通过镇政府对外捐赠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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