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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错误?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增值税?

来源:考试网  [2020年11月24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款明确了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 业化处理应当适用何种税率纳税,该公告只是统一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于适用税率问题的理解偏差。那么我们公司自财税〔2016〕36号文件实行以后本该适用6%专 业技术服务税率的实际按照13%(原为17%、16%)适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否属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错误?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 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 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 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 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 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 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 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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