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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村官备考专业知识:农业农村知识之农村工作实务

中华考试网    2017-02-09   【

  第一节 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环境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觉地在全社会采取的调节生育行为的总称。即在公民中实行有计划的控制生育,实现人类繁衍的计划控制。包括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增长、鼓励生育以促进人口发展两个方面。

  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发展速度过于快速的国家,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计划生育指的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二、计划生育的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性质和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的,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对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2.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

  三、计划生育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3.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47条内容,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

  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4.前卫生部颁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标准》,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上位法相违背的情况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制定的在本地方适用的计划生育工作的规章、政策等。

  四、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关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全国及各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表现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则;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口计划、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等。

  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结合本地方的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编制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拟定并确保完成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等。

  五、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及目标

  (一)基本要求

  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晚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2.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按这个法定年龄推迟2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3.少生:就是让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从过去的多生多育降到少生少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4.优生:是指生育身体健康、智力发达的后代,防止因遗传性、先天性和产伤性等因素导致生育痴呆、有精神类疾病和有其他缺陷的后代。我国现阶段关于优生的规定有: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3)禁止早婚,通过男女婚前检查、孕妇定期检查身体和科学分娩等措施,避免生出有遗传疾病的孩子,这不仅是一对夫妇、一个家庭的愿望,也是国家和民族繁荣昌盛之所在。

  (二)目标

  计划生育的目标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也是我国的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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