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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精选试题(4)

来源:考试网  [2016年2月4日]  【

简答题(共4题,第1、2题7分,第3、4题8分)

(51)

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立案后于2014年5月20

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

直接对该酒店的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

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1—4

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

县地税稽查局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相关权利,并于5月28

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酒店在提供纳税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请问: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征管法》规定:无税务检查证件,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2)查询储蓄存款手续不合法。《征管法》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

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对偷税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未达规定标准。《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

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处罚标准最低应为7500元,最高应为

75000元。

(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

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征管法》规定,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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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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