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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3)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7日]  【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3)

  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

鉴证人接受委托,凭自身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程序,依照税法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特点:

委托人不是唯一服务对象,使用者一般为委托人以外部门人员;限定于规定项目;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应出具规定的业务报告

种类:

纳税申报类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土增清算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原则:

合法原则、目的原则、独立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基本业务流程

1.业务承接

分析评估(委托是否属于涉税鉴证服务、是否有专业实施能力、承担相应风险、是否具备独立性)

签订业务约定书(签订约定书承接业务,应沟通,对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业务性质、责任划分、风险承担产生分歧)

2.业务计划

指派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制定具体业务计划

3.业务实施

事务所为执行业务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工作,税务师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可以请求内部、外部专家协助,参与专家工作,税务师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应当对所有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重要方面关注,包括事实(环境、业务事实)、会计(会计报告、账户、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税收(会计数据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申报表、审批表格填写)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减轻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人可以采取的方法:审阅书面材料、检查盘点实物、询问函证、观察活动或程序、重新执行程序、分析

税务师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完整、真实、逻辑性,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底稿属于事务所业务档案,最少保存10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底稿(除税务机关检查需要查阅、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执业质量需要查阅、公检法机关需要查阅)

4.业务报告

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鉴证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鉴证结论与意见

无保留意见(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标准,会计资料纳税资料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税务师按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未受到限制;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确认鉴证事项具体金额

保留意见积极方式+合理保证,对不能确认金额部分予以说明提请使用者决策)

涉税鉴证部分事项不够明确,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分歧提请税务机关裁定,部分审核范围受限,不能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

无法表明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审核范围受限,可能产生重大广泛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导致无法发表意见

否定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反映鉴证结果

非鉴证服务

税务所、税务师向委托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活动

特点:

服务结果限于委托人使用;范围广服务方式灵活;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不一定出具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种类:

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其他

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不要求独立、目的,增加合理)

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分析评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计划(业务简单、风险小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

业务实施(服务实施、业务记录)

业务报告

可以约定出具报告,不出具报告的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交换意见并做记录

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税务师+税务所签章对外出具

出具报告前,税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前提下与委托人沟通

具有特定目的或使用人的,应当注明,对报告用途加以限定说明

税务师认为委托人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在报告中说明

税务师出具报告后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造成重大影响,应及时报告税务所做相应处理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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