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城乡规划师 >> 湖北城乡规划师 >> 湖北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 湖北人事考试网2019年湖北城乡规划师考试通知

湖北人事考试网2019年湖北城乡规划师考试通知

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 2019年7月25日 ]  【
内容摘要:2019年湖北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7月26日—8月11日;网上缴费时间:7月26日—8月13日;资格审核时间:7月29日—8月12日;考试时间:10月19日-2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直及国家在鄂有关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该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2科”报考条件。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免1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第5条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注: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考全科”报考条件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考全科”报考条件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 “考全科”报考条件中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9年7月26日9:00—8月11日17:00。

  (二)注册核验及资格审核时间。

  2019年7月29日—8月12日

  工作日:8:30—11:30,14:30—17:00。

  (三)网上缴费时间。

  2019年7月26日9:00—8月13日17:00

  (四)网上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9年10月14日9:00—10月20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9年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2019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四、考区设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五、报名事项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报考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省直及国家在鄂单位报考人员请选择省直报名点)。

  (一)告知承诺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核验和核查,承诺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1.网上注册。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新考生注册信息增加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学历层次、培养方式、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字段信息的采集。

  老考生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2.注册核验。注册核验分为在线核验和人工核验。

  在线核验:

  (1)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线自动核验。

  (2)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验。

  (3)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验范围的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上传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网上在线核验。

  (4)报考“免2科”的且符合在线核验要求的报考人员须上传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进行在线核验。

  人工核验:需人工核验的报考人员,请上传学历、学位证明,并按以下要求到现场核验。

  (5)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验的,请持相关身份证原件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6)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在线自动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请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7)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请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8)资格审核部门认为网上提交的信息有问题的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9)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需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进行现场核验。

  3.报名及资格审核。学历等相关信息核验通过后,考生选择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专业信息进行报名、提交确认信息,打印《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核(学历学位自动核验通过后资格可自动审核;学历学位需要人工核验的,资格审核需人工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三)人工核验及资格审核地点。

  报考级别审核点核验及资格审核部门

  考全科省直审核点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审核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

  市州审核点当地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免1科

  免2科省直审核点省人事考试院(审核地点: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

  市州审核点当地市州人事考试院(局、中心)(地点详见报名表)

  (四)网上缴费。

  资格核验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科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3元。《城乡规划实务》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7元。

  七、违纪违规处理

  加强管理,对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人民共和国刑法(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纪人员信息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对严重、特别严重违纪的违纪考生将通报考生单位,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1:报考注意事项

  一、报名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果手机号码变更,请本人在注册库中进行更改。

  3.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他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按新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5.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它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6.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7.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9年10月28—12月27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答题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三、考试大纲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

  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不再需要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四、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纠错评论责编:shunning阳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