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文物保护单位: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
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
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
稿、古旧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
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5类经过鉴定并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需要保护的文物,按
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文物。
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1)在中国建筑史或城市规划建设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价
(2)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
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
筑物;
(4)我国近代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性作品;
(5)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
筑。
上述5类建筑物、构筑物经过专家鉴定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被
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3、历史风貌地区的概念:
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
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古镇、村落等,可根据它们
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4、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应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
革命意义的城市”。
3.4,2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抢救我国濒危历史文化资源的需要。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进行爱国主义
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需要。 .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需要。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延续历史文脉,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的需要。
3.4。3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一方面要保护好城市各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又
要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和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创造条
件。
(一)保护原则
l、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系统保护的原则。
②特色保护的原则。
③物质形态的保护与非物质形态的保护并重的原则。
保护方法:
①开辟新区、保护古城。
②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历史标志的保护。
③城市宏观环境保护。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原则,是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生
活其实性和历史风貌完整性。
保护方法:
①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
②逐步整治。
③保护性更新。
3、法定历史建筑保护原则,必须遵循历史的原真性和建筑的
完整性原则。
保护方法:
①建筑本体保护。
一般情况:第一,修缮;第二,调整使用。
特殊情况:第一,整体位移;第二,建筑主体保存;第三,意
象保存。
②建筑环境保护。
一是划定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强保护
建筑周围的建设管理。
二是环境整治。
③财政支助和政策优惠。
3.4。4掌握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
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1、文物保护内容详见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主要是建筑物实体和环境两个方面。
3、历史风貌地区保护的内容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
物质形态方面的保护概括为以下三要素:
①自然地理景现环境。
②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
③历史建筑实体。
3,4。5掌握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
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就是将保护的规划管理纳入到建设工程的“一书两
证”管理程序,法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建设活动的控制。
特殊程序:主要是针对历史风貌地区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自然
景观和风景区及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而增加的必要程序。
3.5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3.5.1熟悉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概念与意义
l、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概念: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
现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市规划法律和法规批准的城市规划
和规划许可,对城市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市规划的情
况,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2、意义: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涉及到城市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
3。5,2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
建设工程使用土地情况有监督检查;二是对规划建成地区和规划保
留、控制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政检查。具体任务有,两项:一是建
设工程开工前的订立红线界桩和复验灰线.三是建设工程竣工后的
规划验收。
(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①查处违法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准的用地范围和使用要求使用土地的,均属违法用地。或属于违法
审批。
②划处违法建设。无证建设、越证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4)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检查。
(5)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3.5.3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捡查的特点与方法
l、特点包括:
一是行政检查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
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二是行政检查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单
向强制性行为,不需要征得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三是行政检查
必须要依法进行,必须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否则,建设单位或个
人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2、方法:
①检查人员执行检查时,必须佩带公务标志、出示证件。
②实施行政捡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在现场,
检查必须公开进行。
③检查在时间上必须是及时,即从捡查开始到结束不能超过正
常时间。
④检查结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5.4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操作要求
l、检查内容,按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来确定:
(1)道路规划红线订界。
(2)复验灰线。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②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③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2、操作要求:
(1)建设工程复验灰线的操作要求。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要求。
3,5.5掌握查处违法用地和建设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严格遵循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
人等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注意以下操作要求:
(1)掌握信息。信息来自四个渠道: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来信、来访的举报;二是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主动报告;三是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发现;四是规划监督
检查人员在对建设工程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发现。
(2)准备资料。首先弄清三个问题:
一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详细规划情况;二是违法用
地或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地形、地貌资料;三是查实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是否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图纸的内
容,确认是无证建设(用地)还是越证建设(用地)。
(3)现场查勘。
(4)草拟报告。
(5)通知停工。
(6)实施处罚。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投单位和个人、施工
单位、设计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按照《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先通知当事人,
按照当事人要求确定是否组织听证。
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恢复施工
的,应当及时发出恢复施工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
位。对停止施工供应用电、用水的建设工程,同意恢复施工的,也
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供水部门恢复供应施工用电、用水。
当被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逾
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外强
制执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其内容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的请求事项和申请执行的理由。持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
积权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