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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会计,因涉嫌虚开专用发票,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苑宏英作为北京宇桥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嘉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兼职会计,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多次为上述公司以及介绍北京英浩驰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北京帕莫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森源德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东×××)、北京思路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昊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睿翰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智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从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9张,税款合计人民币2396万余元,案发前已抵扣税款2392万余元。
被告人苑宏英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宏英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苑宏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苑宏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苑宏英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苑宏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其作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苑宏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涉案税款均已补缴,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苑宏英在部分犯罪中未牟取私利,在量刑中酌予考虑。苑宏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苑宏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宏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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