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初级会计师 >> 经济法基础 >> 经济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6

4/9

华课网校

来源

  • 课程
  • 点赞
  • 收藏

2016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行政复议范围

2016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教材列明11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不作为等)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提示】前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提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同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提示】行政机关仅作为中间人,并无行政行为。

责编:daibenhua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