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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7/12

舟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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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舟财会〔2019〕5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浙财会〔2019〕2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具体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块(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自主选择网络课件供应商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规定条件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

  网络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以省财政厅开通网络继续教育时间为准。2019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开通时间2019年6月24日—2020年4月30日,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

  面授继续教育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块补修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学2018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学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

  六、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公需课程不少于18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90学分。

  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一)参加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或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公需课程培训,1学时折算1学分。培训网址: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1学时折算1学分,凭培训文件和培训证明认定专业课程培训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参加组织部(党校、行政学院等)组织的会计类相关培训班、参加出国(境)会计类相关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1学时折算1学分。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按1学时折算1学分。

  (五)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会计相关考试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以及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

  七、继续教育登记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浙江会计之家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参加其他会计相关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块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由财政部门负责登记。

  (五)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块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或向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八、继续教育要求

  (一)各县(区)财政部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要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7月8日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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