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商品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资料一:2013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协议,甲公司委托A公司代销W商品100件,A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3万元,以售价的1%向A公司支付手续费,该W商品单位成本为2万元,商品于当日发出。
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已对外销售W商品60件,A公司已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收到销货款。
(2)12月5日,收到B公司退回的X商品一批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相关证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销售成本为70万元;该批商品已于11月份确认收入,但款项尚未收到,且未计提坏账准备。
(3)12月10日,与C公司签订一项为期5个月的非工业性劳务合同,合同总收入为200万元,当天预收劳务款20万元。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30%。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劳务成本40万元(假定均为职工薪酬),估计为完成合同还将发生劳务成本90万元(假定均为职工薪酬)。假定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
(4)12月31日,以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发放给生产工人的产品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实际成本为160万元;发放给行政管理人员的产品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万元。产品已发放给职工。
资料二:
2013年1~11月份有关损益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如下:
科目 |
借方 |
贷方 |
主营业务收入 |
|
4000 |
其他业务收入 |
|
1000 |
主营业务成本 |
3600 |
|
其他业务成本 |
400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50 |
|
销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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