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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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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2019.10.21)

  【例题1·判断题】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

  A.背书连续的,最后持票人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

  B.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衔接证明其票据连续

  C.背书连续的,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D.背书连续的,第一个背书人是票据的收款人

  【答案】ABCD

  【解析】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选项D),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选项A),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选项C);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选项B)。

  【例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7年)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C.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答案】D

  【解析】选项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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