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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七章 第三十四讲

来源:华课网校  [ 2019年06月17日 ]  【

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七章 第三十四讲

  著作权的内容、归属和保护期(第七章第三四节)

  (第三节内容: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有些国家称“精神权利”):

  是指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发表权

  指作者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以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的权利

  (二)署名权

  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它体现了作者同作品的必然联系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

  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和禁止他人故意冒用自己的姓名去发表、制作或出售假冒作品

  (三)修改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任何人对他人的作品都不能擅自修改

  作者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实际上还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权)

  对未发表的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要受到一定限制(即修改权的行使应该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如对已经出版的图书作修改,一般要在再版时才能进行,否则会影响或损害图书出版者的合法权益(关于修改作品问题最好在图书出版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擅自删除、变 更、增添内容

  意义: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完整性

  二、财产权

  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有些国家也称“经济权利”或“物质权利”):

  是指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是作者因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财产权单项列举式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一)复制权

  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权是财产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发行权 (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权可分为:地区发行权和全世界发行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明确约定作品的发行范围

  (如作者仅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授予出版者,那么出版者就不能向我国港澳台地区发行)

  (三)出租权

  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的主要标的物的软件除外)的权利

  其他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该项权利

  (四)展览权 (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

  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才有展览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五)表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又称“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放音机、录像放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如在宾馆、饭店、歌舞厅、大卖场、飞机、火车中为顾(乘)客播放音乐、歌舞表演等

  (六)放映权

  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放映权是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权利

  放映权也适用于其他能够放映的作品(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七)广播权

  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播网络实施“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种行为的权利

  如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影片、欣赏音乐

  (九)摄制权(也称“制片权”)

  是指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 (指改变原作品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变换作品的类型或用途而创作出新的作品

  如将小说改变成戏剧、将独奏曲改编成交响乐、将一部科学专著改编为科普作品、将一部长篇小说改编为缩写本

  改编作品以不改变原作品基本思想内容为前提

  (十一)翻译权 (是指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翻译主要针对文字作品

  如将中文作品译成英文,或将法文作品译成中文;

  也适用于口述作品和电影类作品

  国际著作权贸易涉及最多的,就是翻译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问题

  (十二)汇编权 (曾称“编辑权”)

  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汇编并不改变作品本身,只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作品汇编成集,在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在整体上成为新作品,而不是指所编的作品都是新作品。如文集,其中有的可能是未发表过的新作品,有的可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节内容: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权归谁所有,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著作权的有效期限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期限,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作者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

  作品如果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则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并单独使用,不过单独使用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某些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所区别

  (一)演绎作品(也叫“派生作品”)

  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

  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改变已有作品类型的过程中,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演绎作品要以已有作品为基础,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

  2.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3.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以出版等各种方式使用演绎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演绎作者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但若对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则不必支付任何报酬)

  (二)汇编作品

  是汇集已有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段,进行选择后按一定设计方案予以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汇编人应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2.若原作品尚未进公有领域,汇编人应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3.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

  “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也归为汇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因为汇编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投资)

  (三)电影作品

  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它们是一种特殊的作品类型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等应享有署名权

  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还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注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变,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四)职务作品

  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统称“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这里讲的“工作任务”,是指自然人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根据“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

  单位之所以享有优先使用权,是因为职务作品不是作者自发地任意创作的,其创作目的首先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使用作品当然也就应首先考虑单位的需要

  (如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有些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这些职务作品包括: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委托作品

  是指作者(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由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依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

  委托人须按照双方约定的付酬标准支付经济报酬给受托人

  (由于委托作品是依照委托人的思想与要求进行创作的,故不反映受托人的思想观点,仅仅是表现受托人的创作技巧而已)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践特例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高院司法解释)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高院司法解释)

  著作权归属受托人的委托作品,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三、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一)无限期保护

  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这些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

  发表权,与财产权作同样保护

  (二)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如果是单独一个作者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该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在作者死亡后由相应的继受著作权主体根据作者生前的意思表示来行使

  (三)首次发表后50年

  这种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

  适用这种保护期限的作品包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只能适用“首次发表后50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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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内容、归属和保护期” 训练与思考

  训 练

  1.关于著作权的内容、归属和保护期表述正确的是( )

  A.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B. 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C.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D. 复制权是财产权重最基本的权利

  E. 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F. 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G. 汇编人应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H.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I.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思 考:

  1. 依据文字稿花些时间理解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期的细则

  本讲“著作权的内容、归属和保护期”训练题答案:

  1.ABCDEFG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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