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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中级考点归纳第七章

来源:华课网校  [ 2019年06月20日 ]  【

2019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中级考点归纳第七章 音像制品出版

  第一节 音像制品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录放音是在1877年7月18日,爱迪生在实验室里录下并重放了他自己朗诵的歌词和他的笑声。

  一、音像制品的概念: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二、类别:(一)录音制品:记录声音,有盒式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3种;

  (二)录像制品:记录动作画面场景等,主要有盒式录像带、激光视盘2种。激光视盘又有LD(laser disc)、VCD(video-CD)、DVD(digital versatile disc)、EVD(enhanced versatile disc)等。

  三、特点:(一)内容上:具有视觉、听觉的冲击力,强烈的立体感,受大众喜爱;

  (二)生产上:前期制作比书刊要高得多,而后期复制成本比书刊低得多;另作为前期生产成果的音像节目可以多次利用,实现多级开发效益;

  (三)流通上:信息量大,载体小/轻/薄,便于运输、仓储、展示,可快捷分销至消费者;

  (四)消费上:1.重复率高,2.品种多,3.具有趋同性。

  第二节 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1.分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区内监管工作;

  2.分部门: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和进口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前款所列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

  1.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活动。

  2.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按总署规定办法办理一定手续后与港、澳、台或国外、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3.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向省局提出申请,经省局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不得自行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三、关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

  1.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人1)向省局申请;2)省局审核同意,报总署审批;3)总署审批后,向申请人办法《许可证》;4)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3.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需出版配合本办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批准后向总署备案。获准后由省局配发版号和复制委托书,所出音像制品名称须与本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4.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为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持有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制作单位订立委托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当出示许可证和委托书。

  5.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版号、发行许可证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四、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

  1.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部审查。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3.文化部在收到全部申办文件和材料后,组织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音像制品内容,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凡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进口手续。

  4.进口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内容。

  5.进口单位应在出版后30日内将样品报文化部备案。在授权期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6.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应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由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五、关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

  (一)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唱片业协会提出,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6年采用。英文缩写为ISRC。

  (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由ISRC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

  ISRC 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项码/类别代码

  1.国 家 码:由2个字符组成,中国――CN;

  2.出版者码:出版者代码,由定长的3个字符组成。可从0-9或大写A-Z,(I、O除外)中选取。一般情况下,3个字符中至少要有1个是字母或数字;3.录制年码:由年份最后两位数字组成;

  4.记 录 码:由4位数字(A型,节目数<10)或3位数字(B型,节目数>9)组成;

  5.记录项码:由1位【A型取1位数字(0-9)】或2位数字【B型取2位数字(00-09)】组成,记录码和相应的记录项码长度之和恒为5位数字。

  6.类别代码:载体代码(A或V)+分类代码(1~2个字符组成,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基本分类号)

  (三)显示方式:装帧纸和片芯纸的限制位置,录像制品还须将该码显示在片头或其他重要画面上。

  (四)编码实例:1.B型实例:ISRC CN-A05-87-317-00/A·J6《红楼梦——电视剧主题歌》;

  2.A型实例:ISRC CN-C18-90-0009-1/V·J4《黄山风光集锦》;

  3.节目录制时间不同的编码实例:ISRC CN-B32-89-1312-0/A·J8《单口相声选》(整体记录的编码)

  ISRC CN-B32-89-1312-1,ISRC CN-B32-80-0010-4(年份不同)

  第三节 音像制品编辑工作

  一、音像制品编辑工作的基本要领:

  (一)声像优化:在编辑工作中要使解说、配乐和画面编排的结合达到最佳状态,形成互补的音像效果;(二)信息浓缩;(三)全面综合:在编辑出版过程中要全盘统筹考虑,从整体上规划,样样兼顾。

  二、音像制品的选题策划:

  (一)选题种类:1.按来源分:原创性、开发性、引进性;2.按内容分:文化艺术类、学校教育类、社会教育类。

  (二)选策要点:1.拓宽视野,力求创新,2.实事求是,量力而行,3.抓住热点,开发衍生。

  (三)选策过程:依据特点,周密调查,明确为各层次、类型消费者开发新品种;音像制品选题报告一般包括:策划该选题的基本思想,预期社效经效;节目名称,内容介绍,著作权情况,出版方式,出版类别和主创人员情况介绍;经费预算,资金来源,预计完成时间;发行对象和预计发行量。

  三、音像制品的稿件组织特点:1.组稿内容多样化,2.编辑参与创作程度高,3.对作者要求高。

  四、音像节目的审查评改要求:

  (一)步 骤:1.稿本审查评改,2.母带审查,3.样品审查。

  (二)方 式:又看又听,眼耳并用。

  (三)需注意:1.充分重视文字稿本的审查评改,2.审查评改要全面,

  3.语言文字的把关,4.做好加工整理工作。

  五、音像节目制作过程中的编辑工作

  1.制作音像节目设计人员、设备较多,一般需设立制作组,有的要拍外景,需建立摄制组,责编要及时做好与导演等主创人员、主要演员和其他参与者签订有关合同的工作;

  2.责编要充分考虑哪些环节可能会发生哪些问题和影响,并在录制现场及时提出意见,以免节目编辑合成后因需返工而造成损失;有经验的责编往往能现场及时发现错误并提出改正;

  3.责编要监督制作组按照审定的节目制作具体方案,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组织拍摄制作,有较大变动或需要突破预算,须及时向上级作出专项报告;

  4.责编要在音像素材编辑合成前,根据音像制品出版的需要,对每张光盘的容量、盒式录音带的分面、成套节目的分盘等一些问题,提出处理方案;

  5.责编要参与节目制作最后阶段的音像素材编辑合成工作,进行试听、试看、校对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补救;

  6.责编要提出音像制品彩封、包装、宣传的设计要求并提供所需的文字材料,填写彩封设计通知并交美术设计、宣传部门,填写印刷品印制申请单交有关部门安排印刷加工。编辑还要对音像制品封面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上的文字等进行校核。

  六、编辑过程中对相关材料的整理保管

  (一)文字材料:节目著作权使用或转让合同,海外引进节目的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编码分配单、审稿单,委托书、剧本、歌词、劳务合同等;

  (二)录音、录像资料:原始母带,送审样带、成品样带;有保留价值的录音、录像素材等。

  第四节 音像节目的编辑制作流程

  一、音像节目的编辑制作:

  (一)专业录音的种类:现场录音和录音棚录音2种;

  过程:1.声音新华先由传声器转换成经过调制的音频电信号,由调音台放大和处理,再输入双声道录音机或多声道录音机里,由此得到多声道信号;

  2.对已有双/多声道信号用调音台及混响器、延时器、激励器等声音信号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经过混合和编辑后,再输入到磁带和数字录音机里制成录有立体声信号的磁带或光盘。

  目前数字音频工作站已被普遍采用,录音师面对显示器,利用计算机处理数字音频信息,完成第一步和第二步的混录。

  (二)录音技术设备:1.传声器,按元件分:动圈式、电容式、驻极体;按方向分:无指向、心型、超心型、8字型等; 2.录音机:数字式、模拟式(退出历史舞台);

  3.调音台,4.监听设备,5.辅助音响处理设备。

  (三)流程:

  1.前期准备:选题策划,直到稿件决定出版,将歌曲给选定歌手学唱;选人为歌曲伴奏写配器总谱;抄写分谱,分发给指挥、监听和器乐演奏员,进行正式录音的练习;

  2.节目录音:1)录歌曲的节拍和小节编号;2)依次分轨录打击乐器/定音乐器及其他各种乐器,完成伴奏素材录制,要分轨作详细的记录;3)录歌手的演唱,反复多次,直到完成演唱的录制。

  3.后期混录合成:1)录音师与监听合作,分轨对伴奏素材作素材作音色修饰,方向定位;再综合平衡歌声与伴奏,以达到最佳效果;最后将多轨信号合并成左、右声道的两轨立体声信号,录在磁带、光盘上。至此,单曲完成;2)多首编排即成母带,通过三审后,即可批量复制。

  二、录像节目的编辑制作:

  (一)录像的过程:1.摄像设备把被摄对象的光学图像转变成相应的电信号,形成信号源;

  2.把电信号通过电磁转换和模拟数字转换系统变成磁信号或数字信号,并记录在录像带等载体上;

  3.声音有现场同步录和后期制作时配的。

  (二)录像技术设备:分前、后期。前期需专业摄像机、录像机、现场录音设备及辅助拍摄设备,后期责需要编辑系统、视频特技机、录音机、字幕机、播放或复制录像的录像机和配套的监视器等。

  1.摄像机:分3部分:光学系统、光电转换系统和电路系统;技术指标是灵敏度、分解力、信躁比;

  2.录像机:记录、重放视频、音频信号。有模拟分量式、数字压缩分量式和数字分量式等多种。

  3.编辑制作系统:分为线性和非线性两种。模拟信号只能用线性方式;数字的两种可用,但更多的采用非线性方式(数字视频工作站)。

  (三)流程:

  1.前期准备:选题策划,直到稿件决定出版,组建摄制组,明确分工。导演根据审定的分镜头剧本选景、选演员、道具服装和特技拍摄需要的设备等;

  2.拍摄录像:主要由导演指挥完成。摄像师在导演指挥下,根据分镜头要求,用摄像机运用多技巧把拍摄的场景、演员表演等拍下来,并将信号记录在一定载体上。可能要多拍几次,注意用光。

  3.后期编辑合成:1)导演、编辑、录像剪辑要先看素材,检查是否包括剧本全部内容,画面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经分析后确定合成时的切入点和跳出点,安排镜头顺序,开始正式编辑;2)可安排节奏的起伏,但要准确自然流畅,以增强感染力;3)用字幕机把歌曲名、导演等打在片头、片尾;4)多首编排即成母带(盘),通过三审后,即可批量复制。

  三、音像制品的包装设计和要求:一般包括录音(像)带的AB面盒、光盘表面图文,内装说明书、光盘塑料盒或外套纸盒的面封底封、彩印卡纸袋等,注意图文比例和字级

  第五节 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

  音像制品的复制:就是用母带或母盘翻制出若干个内容与工作母带(或母盘)一模一样的子带(或子盘),这是音像制品批量生产的主要手段。

  一、磁带复制:1.工作母带制作,2.子带复制,3.切割灌装,4.产品包装。

  二、光盘复制:物质载体和数据记录同时形成, 检测原稿盘质量 。

  玻璃原版盘制作 ,压模盘制作, 模压加工, 印刷图文, 检测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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