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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问答题常考点第五章

来源:华课网校  [ 2018年12月05日 ]  【

2019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问答题常考点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1.什么是出版行政管理?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有哪几类?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我国出版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出版行政管理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以及制作单位。

  种类:包括宪法,法律(《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文字法》、《计量法》),法规(有7个:《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有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文化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2.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的管理规定: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变更的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报纸、期刊更名,均应按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级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期刊的,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单位注销的管理规定 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天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90天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列情况的,出版单位可向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延期。

  3.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和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各包括哪些内容?

  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对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在《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文件中也称“年检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检每年进行一次,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每2年进行一次。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年度核检材料按时提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确定。省级新闻出版局完成年度验审后,应将年度核验审核情况和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对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或暂缓年度核验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级新闻出版局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后,应将年度核验审核情况和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对于图书出版社,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查验后,须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6个月。

  凡是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予以登记。凡是不予通过的,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暂缓的单位,应在暂缓期满时重新办理核验手续。

  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经理)和总编辑(均包括副职,下同),期刊社主编,新华书店省市县店经理,省管书刊印刷企业厂长,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须持有《岗位培训证书》。上述各类单位领导,无论在职还是拟任职都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班,学完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证书。各岗位的规范内容和培训要求由新闻出版署统一规定。 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分别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培训机构颁发,在全国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 。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期满后的第一年内再参加培训,重新取得证书。

  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列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年度核验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与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被警告或暂缓的单位,要在年度核验主管机关规定时间内使持证上岗率达到要求。

  4.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国家对已经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有哪些管理措施?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面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1)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3)凡在出版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再进行。初级可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中级可聘编辑(技术编辑或或一级校对)职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三)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1.接受继续教育: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2.职业资格登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已经按规定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执业资格续展登记手续,但应办理相应责任编辑续展注册手续。

  5.国家对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的等级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评估指标体系: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

  评估等级及有关政策:4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级评估的最高分数为1000分。

  6.什么是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其要点有哪些?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年度出版计划是出版社准备在某一年度安排出版的产品计划,也称“年度选题计划”,是预报机制的组成部分。新闻出版署要求:出版社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制定出版计划,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再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如在年度出版计划已经审核、备案后还要增补选题,须在发稿前一个月将选题计划报送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特殊急件需随时报批。

  7. 什么是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哪些选题需要备案?对违反这项制度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属于预报机制。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未经备案,不得出版。(一)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8)涉及中共党史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人物的(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11)涉及中国过节的各类地图选题(12)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图书的(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二)办理备案的手续:应当经省在地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其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提出意见。(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先停止出版发行,责令按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并给予行政处罚。

  8.书号、刊号、版号管理的要点有哪些?

  (1)书号:即中国标准书号,由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等。(2)刊号:即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前者由以ISSN为前缀的2段、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后者由以CN为前缀的2段、6位阿拉伯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主要用于报纸和期刊以及连续电子出版物。(3)版号:即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前者由以ISRC为前缀的5段、12个字符(含有字母)组成;后者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其间用一中圆点分隔。主要用于音像制品。不得一号多用,严禁买卖。

  9.图书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对图书质量的奖惩措施有哪些?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抽样检查有两类:一是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随机审读所辖地区出版单位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对质量优秀的图书向读者大力推荐,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发现倾向性的问题,则向上级汇报,并向出版单位发通报。二是每年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进行质量抽样检查。这里主要讲后一类抽样检查。

  方式:一是各出版单位每年对自己所出图书的质量至少分别进行两次自查,每年的自查结果和有关情况应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单位的图书,进行质量抽查。

  图书质量奖惩措施:处罚措施:1.内容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刑事处罚。2.编校、印制不合格的:编校不合格的,错误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必须在自检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继续发行。超万分之五的,30天内全部收回。印制不合格的,须及时收回、调换。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处以3万以下罚款。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必须进行停业整顿。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措施: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10.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出版单位发行出版物前应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缴送出版物样本。与其不按规定缴送样本的,由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与行政处罚。向前两者缴送,主要是支持国家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进行文化积累和开展信息服务。而向行政部门缴送,试想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样本备案。

  11.委托印刷复制出版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国家关于出版物印刷复制管理的规定:一、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1)对书刊出版单位:必须审核拟委托其印刷的企业是否属于出版行政部门许可的书刊印刷企业,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委托印刷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在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或刊号,出版日期或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名称和地址。(2)对印刷企业的规定: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接受省外委托印刷,委托书须事先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起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二、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国家实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制度。(1)对音像出版单位:不能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委托时,应与复制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并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省级新闻出版局配发的复制委托书。委托单位开具委托书并盖章后,须直接送交复制单位。自音像制品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出版单位要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上交由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和音像制品样品。音像出版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委托书,建立使用记录并保存2年。(2)对复制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须验证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已盖章的复制委托书以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复制非卖品音像制品,应验证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并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接受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先将样品报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复制单位应当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两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SID(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码的注塑模具,在每张光盘的内圈刻压SID码。

  12.国家对于出版物市场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

  对出版物分销的共同性规定;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对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规定。

  13.国家对出版活动有哪些优惠的经济政策?对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和盲文出版有哪些扶持措施?

  国家保障出版活动的措施:(1)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包括投资、税收、价格、分配政策,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2)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①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②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从价格、信贷和税收支持。价格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使用条码免收费用;设立用于资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的出版基金;适当调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加强发行队伍的培训,建立全国民族文字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②国家不但以法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想著作人支付报酬,而且还对盲文出版社给予优惠。(4)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退还的用于发行网点建设。贷款利率低,发行折扣低。

  14.国家组织和扶持的重大出版工程有哪些?

  农家书屋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文化环保工程。

  15.国家在出版方面设立哪些专项资金?哪些出版项目可以申请国家出版基金的资助?

  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资助范围包括:

  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项目。

  4)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

  5)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6)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

  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出版项目。

  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

  9)国家委托的重点出版项目。

  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16.党、政府和行业协会对优秀出版物和出版行业优秀的单位、个人各有哪些褒奖措施?

  褒奖措施 褒奖对象有优秀出版物、单位和个人,形式有给予支持、鼓励或进行奖励。(1)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包括①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②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③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④具有种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价值的。(2)对优秀者的奖励:①一本好书奖:中共中央宣传部主办,三年评一次②中国出版政府奖:新闻总署设立,每三年评一次,包括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将,毕昇油脂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和优秀出版人物奖③中国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2年一次,包括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游戏软件奖,全国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④韬奋新人奖: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3年一次。

  17.违反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规定各应受到哪些惩戒?

  (1)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同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耳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3)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4)对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者的惩戒: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5)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者的惩戒: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6)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包括①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②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③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缴送样本。由出版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根据刑法量刑。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等级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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