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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知识点精讲:民法串讲笔记(1)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4月14日 ]  【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

  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4、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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