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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物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10月6日 ]  【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责编:xiej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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