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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8月9日 ]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如在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他人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

  3、A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C物权法定主义。对于D项,《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5、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而具有债权的效力。

  6、B“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7、DA项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项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项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D项当选.

  8、B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本题中的物权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物上,所以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因此,甲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二、多项选择题

  1、ABC物权法上的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BCD分别按

  3、ABAB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C项属于债权,D项属于股权,不是物权。

  4、CD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本题中,丙已经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但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5、BC适用请求返还原物的条件:此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属特定物,且该物存在。A原物不存在,B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甲属违约且丙已合法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简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物权三大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分析

  1、(1)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甲、乙对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2、(1)甲、乙的合同被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丙依公示、公信原则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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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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