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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考试局2021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21年8月31日]  【
摘要:辽宁省人事考试局已发布2021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报名时间:9月2日9:00-9月9日24:00;资格审核时间:9月2日-9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缴费时间:9月2日9:00-9月12日24:00;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9日9:00-11月5日24:00 ,考试时间:11月6日、7日。该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辽人考函〔2021〕29号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7号)精神,为做好辽宁省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不实承诺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

  (一)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一科)。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三)报考条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是指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包括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工作年限、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工作年限。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客观题)、“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题)3个科目,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

  11月6日 上午 09:00-11:30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下午 14:00-16:30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11月7日 上午 09:00-12:00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注意: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4.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辽宁省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间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9月2日9:00-9月9日24:00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9月2日-9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9月2日9:00-9月12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10月29日9:00-11月5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缴费考生登录报名网站,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承诺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2。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对已作出承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承诺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一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国家 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74号)文件规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题)科目收费标准为69元/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科目收费标准为65元/科

  2.辽宁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

  六、考试大纲

  以中国人事考试网“考试通告”栏目公布为准。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3),并履行告知书相关要求。

  (三)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同时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 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附件:

  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3.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8月30日

  附件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98版)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工学类相关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相关专业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附件3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辽宁省各项资格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考生须了解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最 新通知和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栏)。考务工作中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将根据国家、辽宁省及所选考区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 新要求及时调整,考生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 新要求并严格遵守。考试前应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有关通知通告。

  2.考生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请立即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热线12320提出转码申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笔试前转为“绿码”。

  3.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做好自我防护。考试日前21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前往考点时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4.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自觉配合防疫检查并进入考点等候。按准考证上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责任自负。

  5.考试当天,按《准考证》须知内容做好各项准备,进入考点时应现场出示 “辽事通健康码”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检测确认正常的(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37.3℃),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如特殊情况需提供核酸检测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6.入场时体温复测仍异常(≥37.3℃)、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健康码”非绿码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考前72小时内(或按考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具备参考条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7.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或经考点所在地防疫部门同意,进入考场就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9.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转运至医疗机构。

  10.考生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如考生完成报名,将视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对“辽事通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执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情况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

  原文地址:http://www.lnrsks.com/html/kaoshidongtai/zyzg_tongzhitonggao/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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