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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二篇第四章第二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16日]  【

  知识点:厂房的防火间距(重要考点)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表2-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防火间距=B1+B2+C 甲类c=12 其他c=10

  一、二级B1B=0

  三级B1B2=2

  四级B1B2=4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见图2-4-1)。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相邻。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 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外墙,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其防火间距可按表1的规定减少25%。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3.4.1)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时,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总结归纳关键考点:

  建规:3.4.1、3.4.2、3.4.3、3.4.5、3.4.6、3.4.12

  简单(8条):

  1.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

  3.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4.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 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6.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7.总容量不大于 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为丙、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中等(5条):

  9.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10. 一、二级丙、丁、戊类厂 房与一二级民用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1. 一、二级丙、丁、戊类厂 房与一二级民用建筑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12.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 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13.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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